甲保險公司與李X甲、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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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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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民初1072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樂清市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5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00770747XXXX。
法定代表人:繆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賓X,浙江海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甲,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805944XXXX。
法定代表人:邢XX。
被告:李X乙,女,漢族,住湖南省石門縣。
被告:李X丙,女,漢族,住湖南省石門縣。
被告:李X,男,漢族,住湖南省石門縣。
被告:文XX,男,漢族,住湖南省石門縣。
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00742031XXXX。
法定代表人:何X。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李X甲、乙保險公司、李X乙、李X丙、李X、文XX、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X甲立即向原告償還墊付的賠償款6180元;二、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對前項債務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三、判令被告李X乙、李X丙、李X、文XX在盛克遺產的范圍內立即向原告償還墊付的賠償款2060元;四、判令被告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內對第三項債務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五、本案的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8年1月26日18時48分許,李X甲駕駛冀F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冀FXXXXX號重型普通半掛車途經G15沈海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1713公里+400米處,碰撞因事故停在快車道內的浙J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浙CXXXXX號小型面包車及浙CXXXXX號小型面包車駕駛人盛克,致使浙J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與正在慢車道通行由陳躍武駕駛的皖S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皖SXXXXX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發生刮擦,造成盛克當場死亡、上述四車損壞及路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認定:李X甲負事故主要責任、盛克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林俊妙負事故次要責任、陳躍武無責任。本院在(2018)浙0382民初5122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經本院審理認定李X甲、林俊妙、盛克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分別為60%、20%、20%。
事故中李X甲駕駛的涉案冀F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為5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盛克駕駛的浙CXXXXX號向被告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后,原告對浙JXXXXX號車輛定損,該車全損金額為10300元,原告己向車輛所有人浙江碩業機械有限公司支付了賠款10300元,并自浙江碩業機械有限公司處受讓了對責任方的賠償請求權。
本院認為,原告承保的JAJ021號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已經先行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原告有權依法在墊付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被告乙保險公司在(2018)浙0382民初5122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已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責任險中最高限額判賠,無余額承擔本案賠償款,故應由相應責任人被告李X甲承擔10300元的60%,即6180元。被告丙保險公司應在浙CXXXXX號車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10300元的20%即206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X甲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款6180元。
二、被告丙保險公司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款2060元。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本院民三庭轉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曉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 林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