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何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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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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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283民初699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莊河市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118462XXXX。
負責人:藺X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系遼寧法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X,女,漢族,住莊河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何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何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代賠款1529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10日,被告駕駛車牌號為遼B×××××轎車在事故地點與朱家國駕駛的車牌號為遼B×××××轎車相撞,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朱家國無責任。本起事故造成遼B×××××損失15297元,已由原告予以理賠,依據相關法律,原告對被告享有追償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19時00分許,被告何X駕駛遼B×××××號轎車,沿黃海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鮑碼大橋路段時,因躲避其他車輛駛入逆向,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朱家國駕駛車牌號為遼B×××××的轎車相撞,致遼B×××××轎車損壞。經莊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何X負事故全部責任,朱家國無責任。
2017年8月11日,經莊河市交通警察大隊調解,雙方就損害賠償達成一致:此事故損壞賠償由何X全部承擔。車輛損失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就此結案。
另查,遼B×××××在原告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24日17時0分至2018年3月24日24時0分。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遼B×××××車輛損失14997元、施救費300元,共計15297元。后因被告未予賠償,原告基于保險公司約定,向朱家國理賠15279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金的權利。”本案中,何X駕駛遼B×××××轎車與朱家國駕駛案涉車輛相撞,造成案涉車輛受損,何X負全責,依法應對朱家國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何X未履行賠償義務,原告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對受損車輛先行予以賠償,因而取得了向何X代位求償權利,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民事權利。本案可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529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742元(其中案件受理費182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文軍
人民陪審員 王長勝
人民陪審員 宋起凱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