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邵XX等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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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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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1民初434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蘭溪市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趙XX,男,漢族,住蘭溪市。
原告:邵XX,女,漢族,住蘭溪市。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X,浙江浩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蘭溪市-3、301號營業房。
負責人:方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浙江澤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佳偉與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趙佳偉于2019年9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趙XX、邵XX申請參加訴訟,本院經審查予以準許。后本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第一次開庭時,趙XX、兩原告的共同訴訟代理人柳XX、甲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時,兩原告的共同訴訟代理人柳XX、甲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XX、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款12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趙XX、邵XX增加訴訟請求:鑒定費2400元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兩原告之子趙佳偉系蘭溪市江南職業技術學校學生,于2018年8月31日由趙XX作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了學生平安保險,其中意外傷殘保險金3萬元、意外醫療費用保險金1萬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8萬元,保險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1月19日晚,趙佳偉乘坐周小寶駕駛的浙GXXXXX號小型轎車從金華往蘭溪方向行駛,于19時58分許,途徑330國道261km+300m蘭溪市上華街道沈村路段,追尾碰撞前方由王敏東駕駛的贛E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尾部,造成趙佳偉受傷的交通事故。趙佳偉被送醫救治后,截至起訴之日共花費醫療費593402.36元,后于2019年9月1日因治療無效死亡。本次事故經蘭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佳偉無責任。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保險金12萬元,但在理賠中被告未按約支付保險金。
甲保險公司辯稱:對訴稱事實無異議,承認意外傷殘身故保險金3萬元的訴訟請求。醫療費用若未足額得到賠償,則原告有權申請補充賠償。意外醫療費用保險1萬元需扣除免賠額50元再按90%賠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8萬元應根據學生住院醫療補助保險條款分段按比例給付。關于“趙XX”的筆跡鑒定意見與本案無關聯性,鑒定費由原告承擔。訴訟費不由其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趙XX、邵XX系趙佳偉父母。
趙佳偉系蘭溪市江南職業技術學校學生,該校統一向甲保險公司辦理“學生平安保險”的投保,其中,學生平安保險中的意外身故、殘疾、意外燒燙傷保額3萬元,學生平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意外醫療費用保額1萬元、學生住院醫療補助保險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額8萬元,受益人載明為“法定”。趙XX作為投保人支付了保險費100元。
2019年1月19日,周小寶駕駛浙GXXXXX號小型轎車從金華往蘭溪方向行駛,19時58分許途經330國道261km+300m蘭溪市上華街道沈村路段,追尾碰撞前方由王敏東駕駛的贛E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尾部,造成周小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乘坐浙GXXXXX號車的趙佳偉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蘭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周小寶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敏東負事故次要責任,趙佳偉無事故責任。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趙佳偉經住院治療后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成,后死亡。
本案審理過程中,趙XX對學生平安保險告家長書(代投保單)投保人處“趙XX”簽名申請筆跡鑒定。經鑒定,該處的簽名“趙XX”并非趙XX本人所寫。鑒定費2400元由趙XX支付。
另查明,本院(2019)浙0781民初4347號判決確認,趙佳偉受傷后經住院治療,共花醫療費625003.85元,兩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合計1672573.3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合計賠償536846.95元、蘇志堅賠償10425.06元、周文濱、陳玉蓮在周小寶的遺產范圍內賠償787710.94元。
本院認為,趙XX為被保險人趙佳偉交納保險費確認投保事實,本案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醫療費用保險是否應按保險合同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賠付。保單上對于意外醫療費用免賠額及賠付比例、對于本保險中醫療費用保險為費用補償型保險的“特別約定”,學生住院醫療補助保險條款中對于住院醫療費用分級累進賠付比例的規定,均明顯減輕了保險人的責任,可認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甲保險公司認為其已通過學校向投保人送達了保險條款等單證并告知了保險屬性等事項,但僅憑其提交的學生平安保險告家長書(代投保單)不足以證明其已將保險條款送達趙XX以及履行了對相關免責條款內容的明確說明義務。因此,上述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綜合趙佳偉因本案事故住院治療、身亡事實,甲保險公司應賠付意外身故保險金3萬元、意外醫療費用保險金1萬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8萬元,合計12萬元。趙XX、邵XX系趙佳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甲保險公司應依約向其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鑒定費系查明案件事實所需,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趙XX、邵XX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XX、邵XX保險金12萬元、鑒定費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4元(已減半),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淑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書記員 陳能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