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706民初103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徐XX,男,漢族,住江蘇省東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顧XX,江蘇尚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37號。
負責人:婁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保險金3851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2日2時54分,駕駛人劉某在江北鑄峰路物流園德邦物流內操作原告所有的蘇G×××××號的吊車時,車輛側翻,造成其車輛受損,本次事故導致原告損失38515元。原告所有的蘇G×××××號吊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4000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時間在保險期間,但被告對原告損失至今未賠付。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于原被告之間就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合同關系無異議。2、對事故無異議,涉案車輛是在操作過程中因起吊物體導致車輛側翻,其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事故情形,應當屬于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附加險的保險事故情形。3、根據保險單、投保單車輛是屬于起重機,根據保險公司就車輛承保范圍的分類,起重機是屬于特種車,其適用的保險合同當中所含的保險條款應為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此條款中,就涉案車輛訴求所對應的條款原告依據的是第一章特種車損失保險,但根據此條款保險責任范圍起吊貨物導致的本車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應投保附加險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附加險。根據本附加險第二條,本案發生的涉案車輛損失才在我方的保險責任范圍。4、保險條款正常是要送達投保人,但是目前我方沒有證據證明已送達條款及進行提示說明。關于本案我方認為不屬于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合同義務問題,應當屬于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問題。只有在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前提確認之下,才涉及到我方的責任免責條款的說明。本案事故車輛的事故情形所對應的險種是投保人沒有投保,所以我方并不存在保險對應的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2日,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莊橋派出所出具一份證明,載明:2019年6月22日2時54分,我所接110指令:江北鑄峰路物流園德邦物流園內吊車的時候翻倒了,撞了幾輛貨車。我所民警到現場后找到報警人劉某,其自訴系自己操作牌號為蘇G×××××的柳工牌吊車時,車輛側翻時造成邊上其他車輛受損。特此證明。原告因該事故支付施救費4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34615元,殘值作價金額100元,扣殘值后定損金額34515元。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34515元。
另查明,蘇G×××××號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車主系原告徐XX,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34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案所涉保險合同對應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了下列內容:
第二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特種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用于清障、清掃、起重、裝卸、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的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機動車,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清潔、醫療、電視轉播、雷某、X光檢查等機動車,或油罐車、汽罐車、液罐車、冷藏車、集裝箱拖頭以及約定的其他機動車(以下簡稱被保險機動車)。
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在條款的釋義部分,傾覆指被保險機動車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險機動車翻到,車體觸地,失去正常狀態和行使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使。
該條款中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約定,本保險合同擴展承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1、作業中車體重心偏離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自身損失;2、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自身損失。
第十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作業中車體重心偏離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六)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舉證的事故情況證明、行駛證、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施救費票據、維修費票據、保險單、被告舉證的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等證據在案為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蘇G×××××號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等商業保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各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故在保險期間因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導致的損失,被告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首先,涉案事故系因自身操作造成側翻導致的車輛損失,在合同的釋義部分約定,傾覆指被保險機動車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險機動車翻到,車體觸底,失去正常狀態和行使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使。涉案事故原因屬于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中的傾覆,故屬于保險人責任范圍。其次,被告辯稱原告的事故損失應投保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附加險,根據條款可知,起重、裝卸、挖掘車輛損失擴展條款附加險的兩種情形與被告提供的條款中第十條第五、六項約定的免責條款情形一致,但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本院舉證證明其已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明確說明,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車輛損失3451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費用系因事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告主張被告給付施救費4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851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徐XX38515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按照上訴請求金額計算)。戶名: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賬號:10×××94(匯款后將匯款憑證交本院隨卷移送)。
審判員 胡 靜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愛潔
書記員 徐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