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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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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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811民初5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周X,男,漢族,住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廣東承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湛江開發區。
主要負責人:黃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廣東粵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商業險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3144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10日18點30分,原告周X駕駛粵G×××××號小轎車,由麻章鎮沿325國道往遂溪縣方向行駛,當行駛至325國道1公里425米麻章區田寮中石油加油站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中間護欄發生碰撞,又與右車車道同向行駛由周堅駕駛的桂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月13日,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麻章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X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周堅在該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承擔責任。該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粵G×××××號小轎車嚴重損壞,湛江市正量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了評估,由此產生車輛維修費222170元,車輛施救費1700元、車輛損失評估費7670元。原告受損的粵G×××××號小轎車,在被告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湛江支公司處購買了商業險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同時也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由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周堅不承擔事故責任。根據法律及保險條款相關的規定,原告的全部經濟損失,在減除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100元后,被告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湛江支公司應賠償原告23144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賠償項目的意見。車輛維修費,根據法院委托的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的鑒定結論,車輛維修費應為151618元。車輛施救費,由法院依法認定。車輛損失評估費,湛江市正量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是原告自行委托評估鑒定的,由此產生的評估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2、被告墊付的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評估鑒定費29969元應由原、被告共同分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2018年12月10日18點30分,原告駕駛粵G×××××號小轎車,由麻章鎮沿325國道往遂溪縣方向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與中間隔離混凝土護欄發生碰撞,失控后又與右車車道同向行駛由周堅駕駛的桂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月13日,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麻章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X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周堅在該事故中不承擔責任。2、肇事車粵G×××××號小轎車的所有權人為原告周X。粵G×××××號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98165.80元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3、事故發生后,經原告周X委托,湛江市正量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出具《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粵G×××××號小轎車的車輛損失價格為201500元;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涉案車輛損失價格為20670元。以上涉案車輛損失合計22217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7670元(7050元+620元)及車輛施救費1700元(1500元+200元)。4、在訴訟中,根據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粵G×××××號小轎車的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鑒定。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車輛損失評估報告(初稿)》,本院已
向原、被告送達(2019)粵0811民初578號《通知書》,告知如對上述初稿的評估價格有異議,可在七日內書面向本院提出;但雙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上述初稿的評估價格均沒有提出異議。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出具《車輛損失評估報告》,鑒定結論為:涉案車輛的損失價格為151618元。被告因此支付鑒定費29969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有效證據、《車輛損失評估報告》及開庭筆錄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引發訴訟,原告為粵G×××××號小轎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并支付了保險費;被告也出具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給原告,雙方依法構成財產保險合同關系。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辯,主要爭議問題如下:
一、關于原告的各項請求是否合理合法的問題。(1)車輛維修費,雖然原告提供湛江市正量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二份《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涉案車輛維修費損失數額為222170元;但因湛江市正量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不屬于湛江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入選專業機構(保險評估),且此次車輛損失價格鑒定是原告單方委托,被告沒有參與;該份《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的出具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故上述《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涉案車輛損失價格為222170元,缺乏客觀真實性,本院不予采納。而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屬于湛江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入選專業機構(保險評估),且由本院委托,原、被告均有參與其中,其作出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具有客觀真實性和合法性。故該鑒定結論對涉案車輛的損失價格評估為151618元,依法合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因此,原告可獲賠的車輛維修費為151618元。(2)車輛施救費,根據原告提供二份《普通發票》證實,涉案事故造成原告支付車輛施救費1700元,且被告對該損失也無異議,故原告請求賠償車輛施救費1700元依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3)車輛損失評估費,涉案事故發生后,該評估費7670元是原告為確定其車輛損壞的維修費委托鑒定所產生,但該鑒定結論并未被本院采信,故不應視為因涉案事故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評估費7670元,依法不合理,且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該筆評估費7670元應由原告自行承擔。綜上,由于原告已為涉案的車輛向被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的限額為298165.80元(含不計免賠險)。而原告可獲賠的款項合計153318元(151618元+1700元)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另外,涉案的交通事故,原告周X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周堅(案外人)在該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周X在本案訴訟中自愿放棄對第三人(周堅)在交強險無責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故被告尚應賠償損失153218元(153318元-100元)給原告。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3144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被告支付鑒定費29969元,應否由原、被告分擔的問題。本案中,被告因對原告提供湛江市正量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認為評估涉案車輛損失維修費222170元偏高,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評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被告作為保險人,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維修費鑒定評估,就是為了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也是被告為已方收集證據;故被告墊付鑒定費29969元,依法應由被告自行承擔。因此,被告主張其墊付鑒定費29969元應由原、被告分擔,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對原告的合理請求,應予支持;對原告的不合理請求,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款153218元給原告周X。
二、駁回原告周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5.80元,由原告周X負擔703.6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82.1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占偉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梁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