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胡XX、廣州市豐好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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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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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4民初1001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門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703893938XXXX。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XX,男,漢族,住重慶市巫山縣,被告:廣州市豐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白云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1550579XXXX。
法定代表人:何X。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2單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795773XXXX。
法定代表人:梅XX。
被告:乙保險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白云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791010XXXX。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該公司職員。
原告甲保險公司(人保江門分公司)與被告胡XX、廣州市豐好物流有限公司(豐好公司)、、乙保險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以下簡稱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人保江門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胡XX、豐好公司、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保江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胡XX向人保江門分公司賠償63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豐好公司、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擔連帶賠償責任;2.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廣東快點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簡稱快點公司)在人保江門分公司為其車牌為粵Y×××××的轎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單號為PDXXX016440270000151318,駕駛員為吳少坤。
2017年11月2日,在廣州華貴路口,吳少坤駕駛粵Y×××××號車輛正在行駛時,與胡XX駕駛粵A×××××車輛不按規定轉彎碰撞,造成粵Y×××××車輛受損。
廣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吳少坤不承擔事故責任。
粵A×××××車輛車主為豐好公司,豐好公司為該車在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事故發生后,胡XX的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確定粵Y×××××車輛的損失為6367元,被保險人據此將車輛交付廣州市花都區雅瑤一佳維修店進行維修,并支付了維修費6367元。
被保險人快點公司支付維修費后,找丙保險公司向索賠,丙保險公司不予配合。
人保江門分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徐建華的申請,依法向被保險人支付6367元賠償金,被保險人向人保江門分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人保江門分公司依法取得本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人保江門分公司多次與被告聯系,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不予配合。
豐好公司、乙保險公司、丙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及保險公司,應當對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原告根據《保險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丙保險公司辯稱,確認粵A×××××號機動車在我司投保了商業險和交強險。
在交強險內我方同意賠償,在商業險范圍內不同意賠償,胡XX駕駛粵A×××××號機動車是沒有從業資格證書,根據保險條款中有相關規定,我方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所以我方在商業險內免賠。
胡XX、豐好公司、乙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人保江門分公司訴稱的交通事故情況、粵Y×××××號車的維修和理賠情況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胡XX的準駕車型為C1。
粵A×××××號車的所有人為豐好公司,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豐好公司,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3月7日0時至2018年3月6日23:59:59時止,商業險的責任限額為100萬元。
投保單載明的機動車使用性質為營業貨車,車輛類型為二噸以下貨車,投保單所附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駕駛人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上述條款以加黑加粗方式顯示。
2018年5月2日,人保江門分公司向快點公司支付理賠款6367元。
本院認為,人保江門分公司已在事故發生后向粵Y×××××號車的被保險人廣東快點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6367元,依法取得向第三者代位求償的權利。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丙保險公司提出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賠的主張是否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四條屬于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負有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駕駛人必須具備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具體名稱、種類、范圍,才可以據此免責。
本案中,丙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駕駛營業貨車需要具備何種資格證書,且本案亦無證據顯示胡XX無相關從業資格證書,顯著增加所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進而增加保險公司理賠的風險。
因此,丙保險公司不得以駕駛人不具有營業貨車的駕駛資質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的賠償順序,人保江門分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先由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2000元,剩余4367元由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
資金占用需支付利息,故人保江門分公司主張自賠付之日起計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定期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故利息計算標準應分段區分。
乙保險公司并非涉案車輛的承保公司,人保江門分公司訴請其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人保江門分公司主張的損失,可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得到足額賠付,故其要求胡XX、豐好公司承擔責任,本院亦不予支持。
胡XX、豐好公司、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到庭義務,視為其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6367元及利息(利息以6367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尹琪
人民陪審員朱曉英
人民陪審員曾桂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駱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