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廣東祥正投資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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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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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4民初10884號 勞務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黃XX,男,漢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廣東合慧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祥正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花都區。
法定代表人:唐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廣東裕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1房、6層601房、7層701-3至701-13房、8層801房。
法定代表人:鄧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XX訴被告廣東祥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正投資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黃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祥正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56360.71元,超出保險責任賠償范圍部分由被告祥正投資公司承擔。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4日,原告進入被告祥正投資公司工作,由于原告已達到退休年紀,因此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為其購買社保,原告與被告祥正投資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被告祥正投資公司為其購買雇主責任險一份。
在工作期間原告服從被告祥正投資公司安排,被告祥正投資公司在海南省投資一家司法鑒定機構(海南祥正司法鑒定服務有限公司),安排原告做總經理全面負責工作。
2018年5月7日原告在履行職務出差中不慎意外致左某受傷。
原告受傷后先后在海南省第三人民醫院、常德市第一人民醫院、常德市第一中醫院治療,治療時間分為2018年12月18日至12月21日,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4日至1月11日,共住院18天。
原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協商后,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祥正投資公司委托一家鑒定機構為原告的傷情做出鑒定,原告的傷經常德市司法簽定中心2019年4月9日做出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評定為九級傷殘,按《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時間180日、1人護理90日,營養期90日。
鑒定意見書出來后,原告與被告多次溝通,兩被告發生分歧,兩方還把醫療費發票原件遺失,大家協商未果,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本案事故不構成保險責任。
1、根據雇主責任保險條款,只有被保險人之雇員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才構成保險責任。
但在本案中,原告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2、黃XX的病歷證明由于其自身疾病導致治療及身體受損。
2.1原告黃XX首次在海南省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入院時間為2018-12-18),僅在入院記錄中自述“5天前上班時下樓梯時不慎摔倒”,但該陳述僅為原告單方面陳述,并無其他證據支持。
另外根據海南省第三人民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診斷其為1、床上后單側膝關節病(左側)2、老年性關節炎(左側)3、高血壓1級極高危…由此可知,黃XX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引發身體受損。
2.2原告黃XX在常德市第一人民醫院第二次住院治療期間(入院時間2018-12-26),根據原告第二次住院從入院自述情況以及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均符合疾病發展規律,前后邏輯一致,可判定原告屬于自身疾病治療,且第二次住院僅自述其“爬樓梯”而非“摔倒”,“爬樓梯”非意外事故。
2.3根據以上理由,答辯人認為本次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
二、答辯人不需要進行賠付。
1、根據保險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出險后48個小時報案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理賠。
由于黃XX在2018年12月14日出險,卻在2018年12月20日才報案通知保險公司,已超過48小時,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可以不予理賠。
三、答辯人的賠付范圍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如構成保險責任,答辯人也僅需按照保險條款約定進行賠付:1、在本案中,原告的傷殘鑒定報告是其單方委托的機構作出的,并沒有得到答辯人的同意,答辯人不認同其真實有效性;2、如原告按照《職業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構成十級,賠付費用也僅限于:殘疾賠償金,賠付比例為10%,即8萬元;誤工費用,以60天為限,每天100元,共6000元;醫療費用,8954.39元(扣除免賠額100元,同時仍需提供醫療專用收據),具體如下:
2.1關于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醫療費用9054.39元,需扣除免賠額100元,同時需提供醫療專用收據予以證明,否則不予認可;按保險合同,住院伙食補助費并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2.2關于生活護理費。
按保險合同,該費用并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2.3關于誤工費。
根據保險合同,誤工費用以60天為限,每天100元,共6000元。
2.4關于營養費。
按保險合同,該費用并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2.5關于交通費。
按保險合同,該費用并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2.6關于傷殘賠償金。
賠付比例為80萬元之10%,即8萬元;2.7關于精神撫慰金。
按保險合同,該費用并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2.8關于鑒定費用。
按保險合同,該費用并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被告祥正投資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請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另,我司已先行支付原告誤工費,要求保險公司把該費用賠償給我方。
經審理查明:黃XX與祥正投資公司為雇傭關系。
祥正投資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從2018年1月24日零時起至2019年1月23日二十四時止),投保人是祥正投資公司,被保險人清單中有黃XX的名字。
訴訟中,經本院釋明,黃XX以祥正投資公司雖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但應屬于另一法律關系為由,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祥正投資公司賠償原告156360.71元;訴訟費由祥正投資公司承擔。
對此,祥正投資公司明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并承認黃XX提出的訴訟請求中的醫療費9054.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生活護理費3600元、營養費1500元、交通費1500元、傷殘賠償金106006.32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和鑒定費2700元,共計146160.71元。
對此,黃XX明示對祥正投資公司認可的損失無異議。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訴訟中,黃XX變更訴訟請求為只要求祥正投資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明示對祥正投資公司認可的損失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而祥正投資公司承認黃XX的訴訟請求146160.71元,不違反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廣東祥正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黃XX賠償146160.7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4元,由原告黃XX負擔102元,由被告廣東祥正投資有限公司負擔16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曉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畢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