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駱建兵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粵0309民初768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250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056168XXXX。
負責人朱君平。
委托代理人何蘇,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勇,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駱建兵,男,住址湖南省新田縣,上列當事人保險人代為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案件的基本事實陳雪林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車牌號碼為粵B×××××,保險期限為自2017年10月24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23日23時59分59秒。
2017年12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部高速公路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時間為2017年12月31日,“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中載明2017年12月31日16時50分許,駱建兵駕駛粵S×××××號車在龍大高速南行路線桿40處車頭與同車道前方由陳雪林駕駛的粵B×××××號車車尾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駱建兵駕車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雪林不負事故責任。
2018年1月15日,陳雪林為修復粵B×××××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害向深圳市九度空間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車輛修理費9000+2735=11735元。
2018年1月19日,陳雪林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載明“富德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粵B×××××,于2017年12月31日發(fā)生事故。
陳雪林已收到某保險公司賠償金額……陳雪林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某保險公司,并授權某保險公司得以陳雪林名義或某保險公司名義向責任方駱建兵追償。
……陳雪林鄭重承諾:陳雪林尚未得到上述責任對方或其他相關人員給予的全部賠償;沒有放棄向責任對方索賠的任何權利。
”2018年1月26日某保險公司向陳雪林轉賬付款11435元。
二、其他情況粵S×××××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駱建兵。
駱建兵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實其所有的粵S×××××車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三、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駱建兵賠償款項11735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73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1月26日保險金支付之日起至款項實際償清之日止),并全部承擔案件受理費、公告費。
四、本院裁判意見本院認為,2017年12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部高速公路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駱建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雪林不負事故責任。
依據(jù)相關證據(jù)以及本庭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部高速公路大隊對此事故的責任認定準確,適用法律條款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陳雪林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失為:粵B×××××車車輛修理費11735元。
駱建兵對陳雪林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向陳雪林支付保險理賠款11435元。
陳雪林向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載明“……陳雪林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shù)臋嗬D讓給某保險公司,并授權某保險公司得以陳雪林名義或某保險公司名義向責任方駱建兵追償。
……”某保險公司要求駱建兵賠償款項11435元之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駱建兵并應給付某保險公司利息,利息的計算,以應付款項11435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款項給付的2018年1月26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駱建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款11435元;二、被告駱建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利息(利息的計算,以本金11435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從2018年1月26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止);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4元,已由原告某保險公司預交,此款由被告駱建兵負擔92元,余款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媛人民陪審員 張 標人民陪審員 羅 宗 元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書 記 員 陳燕妮(兼)書 記 員 林 倍 芳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br>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模kU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