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林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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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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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1民初1466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熟市-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1735309XXXX。
主要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江蘇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順縣,現住江蘇省常熟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林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林XX不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將本案轉為簡易程序審理,并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94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被告林XX駕駛蘇EXXXXX小型汽車在常熟市金山路與吳藕芬駕駛的登記在仲旅江名下的蘇EXXXXX車輛發生相撞,致蘇EXXXXX車輛損壞,發生修理費21400元。本起事故經常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林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因蘇EXXXXX車輛在原告處購買了車損險含不計免賠,蘇EXXXXX的被保險人仲旅江事故后向原告理賠車損21400元,并簽署了索賠權益轉讓書,將相關索賠權益轉讓給原告。原告已向蘇EXXXXX的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理賠款21400元。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林XX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稱:對方車輛行駛速度太快,維修費用未告知被告,事故認定不合理。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9時23分許,被告林XX駕駛蘇EXXXXX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常熟市金山路金山苑一區,與吳藕芬駕駛的蘇EXXXXX小型轎車發生相撞,造成二車不同程度損壞。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林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藕芬不負事故的責任。
蘇EXXXXX小型轎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為仲旅江。仲旅江就蘇EXXXXX小型轎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03912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7年10月16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16日0時止。事故后經原告定損,蘇EXXXXX小型轎車損失為21400元。因蘇EXXXXX小型轎車在事故中損壞,仲旅江將蘇EXXXXX小型轎車至常熟寶信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支付了修理費21400元。根據被保險人仲旅江申請,原告于2018年4月2日賠付了被保險人車輛損失21400元。被保險人仲旅江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將已取得賠款部分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原告。
蘇EXXXXX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為被告林XX。蘇EXXXXX小型普通客車向原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8月4日11時起至2018年8月4日11時止。事故發生后,原告根據被告林XX就蘇EXXXXX小型普通客車投保的交強險,已獲得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部分的賠償款2000元。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非常熟籍居住證信息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駕駛證、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出險車輛信息表、機動車輛估損單、機動車輛估損清單、照片、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支付回單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事故及造成車輛的損失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估算單、機動車輛估損清單、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在實際履行了21400元賠償義務后,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若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被告林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藕芬不負事故責任。被告林XX駕駛的蘇E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原告根據被告林XX就蘇EXXXXX小型普通客車投保的交強險,已獲得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部分的賠償款2000元,對于蘇EXXXXX小型轎車的剩余損失19400元,應由被告林XX按照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進行分擔。由于被告林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由被告林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林XX提出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林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質證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林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9400元。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的賬戶;或匯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賬號10XXX62;開戶銀行:常熟農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43元,由被告林XX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戶:10XXX76)。
審判員 江彩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