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東普安全技術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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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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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91民初3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30
原告:濟南東普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高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697497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0954233XXXX。
法定代表人:洪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山東國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濟南東普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普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非中規汽車保修服務手冊》履行指定維修服務機構對魯A×××××沃爾沃XC90機動車[車輛識別代碼:YVXXX0PL6H1158295]進行故障檢測等義務;2、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東普公司購買了涉案沃爾沃XC90機動車[車輛識別代碼:YVXXX0PL6H1158295],同年4月27日在某保險公司處繳納了保費11900元購買了非中規汽車保修保險,保修范圍整車保修,保修期為三年或6萬公里。該車在行駛里程53000公里時,出現顯示“安全氣囊故障”報警,2019年7月17日撥打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的服務電話400××××5518報案,并收到短信報案提示。隨后,工號為6216的工作人員聯系東普公司稱受某保險公司委托處理本次車險事宜,此后,東普公司按該工作人員的要求到指定的維修機構“濟南沃爾沃汽車4S店工業北路店”對車進行檢測,檢測過程結果均發至某保險公司郵箱。至本次起訴前與某保險公司電話溝通數十次無果,某保險公司不履行保險服務協議損害了東普公司的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東普公司主體不適格。保險合同簽訂方為人才保險寧波分公司與浙江元通二手車有限公司,東普公司不是合同當事人,主體不適格。二、東普公司的起訴無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涉案車輛在公司投保的是整車保修方案,東普公司車輛是某個部件故障,東普公司的請求無合同依據。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東普公司提交的證據有:證據一:魯A×××××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各一份,證明涉案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YVXXX0PL6H1158295]為東普公司合法購買所有;
證據二:《保修服務確認書》一份、《保險服務手冊》一份、《增值稅普通發票(NO.01115496)》一張;證明2017年4月27日,東普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涉案機動車投保一份非中規汽車保修保險[保修方案D“整車保修方案”],繳納保費11900元,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保費—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保險”增值稅普通發票(NO.01115496)。證明某保險公司收取了保費,保險合同主體為東普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證據三:2019年7月,東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拍攝涉案車輛儀表盤顯示故障圖片一張,錄制的車輛故障視頻一份,證明涉案機動車在行駛里程為53000公里時儀表盤顯示“SRS安全氣囊故障,緊急維修,請行駛至維修中心。”涉案車輛在保修期內。證據四:手機短信一條,內容如下:“您好!您提出的XC90延保報案信息已經記錄,報案號RZXXX0193302Y000000004,后續理賠事宜將會有專人與您聯系。證明東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于2019年7月17日向中保財險服務電話400××××5518報案,收到人保財險手機短信。
某保險公司提交一份《非中規車保修責任保險協議》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是浙江元通二手車有限公司。即使是東普公司屬于車輛的所有權人或者投保人,東普公司不是保險合同的相對人。
經質證,某保險公司對東普公司提交的涉案車輛儀表盤拍攝圖片復印件不認可,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保險手冊保修的整車方案,東普公司的訴求不在保修范圍。
東普公司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其與浙江元通二手車有限公司簽訂的《非中規車保修責任保險協議》復印件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為該復印件與東普公司及本案無關。
經審查,本院認為,東普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客觀、條理,能夠證明涉案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整車保修方案,東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拍攝顯示涉案車輛故障報警的視頻能與拍照涉案車輛儀表盤故障圖片相對應,上述證據之間形成了完整鏈條,本院對以上證據依法予以確認。
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非中規車保修責任保險協議》復印件的內容,反映的是其與案外人浙江元通二手車有限公司的合同關系,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東普公司購買了涉案沃爾沃XC90機動車[車輛識別代碼:YVXXX0PL6H1158295]。同年4月27日向某保險公司處繳納了保費11900元購買了一份非中規汽車保修保險。該保險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保險確認書》,另一部分為《非中規汽車保修服務手冊》。《保險確認書》中載明了東普公司的車輛信息,保修范圍“保修方案D款”累計賠償限額715000元,保修截止日期為2020年4月26日或60000公里,兩者以先到為準。當車輛需要保修時致電400××××5518選擇就近維修機構,并得到最滿意的服務……。《非中規汽車保修服務手冊》載明,保修方案D是整車保修方案,保修內容是生產商或經銷商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應當承擔車輛修理責任時,由保險公司為您的車輛提供免費維修;保修流程由車主或車輛使用人撥打人保服務電話400400××××5518,提出保修請求,人保接線員受理登記,由客服人員協助選擇就近合作人保的維修服務機構(人保授權保修的服務網點)接待報修車輛,進行故障檢測……。本案中,涉案車輛在行駛里程53000公里時,儀表盤顯示“安全氣囊故障”報警,2019年7月17日撥打了人保財險公司的服務電話400××××5518報案,并收到短信報案提示,報案號為RZXXX0193302Y000000004。爾后東普公司多次與某保險公司交涉檢測、保修事宜未果。東普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不履行保險服務協議的行為損害了東普公司的權益,遂引起本訴訟。
本院認為,東普公司支付給某保險公司保費后,某保險公司給東普公司出具的《保險確認書》、《非中規汽車保修服務手冊》,上面載明了保險車輛的信息、投保車輛保修的范圍、保修方式、保修內容以及投保到期日等信息,東普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間形成明確保險關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確認書》、《非中規汽車保修服務手冊》中的承諾,履行保修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修期內,出現故障報警,東普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指定的服務電話報案后,某保險公司遲遲不予以處理,對引起該次保險糾紛應付全部責任。東普公司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非中規汽車保修服務手冊》履行指定維修服務機構對魯A×××××沃爾沃XC90機動車[車輛識別代碼:YVXXX0PL6H1158295]進行故障檢測等義務,既有合同依據,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按照給原告東普安全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非中規汽車保修服務手冊》,指定維修服務機構對魯A×××××沃爾沃XC90機動車[車輛識別代碼:YVXXX0PL6H1158295]進行故障檢測義務。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東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郭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