諶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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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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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07民初9343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諶XX,男,漢族,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蘇四季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連云港市贛榆區、102鋪第2層、103鋪第1-2層和104鋪1-2層。
負責人:林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男,漢族,住連云港市新浦區。
原告諶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諶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諶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用、施救費、公估費等共計89637元;2.本案所有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是蘇G×××××、蘇G×××××半掛車的登記車主,2019年4月1日原告將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包括機動損失保險),交強險、商業險保險期限均自2019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2019年9月8日3時許,駕駛員董某駕駛該車輛至城頭中心街西邊限高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與限高架相撞,造成原告車輛、限高架受損,駕駛員董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車輛經過評估,車損83137元,施救費500元,評估費4000元,以上損失共計89637元。事后經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被告均未理賠。為此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車輛蘇G×××××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應在每次事故最后金額的基礎上扣減;2.事故發生地點有明確限高架及高度限制標牌,在我公司接到報案后,該車輛已穿過限高架,事故有存在故意的現象;3.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為單方委托鑒定,未通知我公司共同協商評估機構,評估價格明顯偏高,申請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予以重新鑒定;4.本案的訴訟費用、評估費,不再保險責任范圍內。
本院依法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日,原告諶XX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261690,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20日0時起至2020年4月19日24時止。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
2019年9月8日3時許,駕駛員董某持A2證駕駛蘇G×××××重型半掛牽引車、蘇G×××××重型自卸半掛車行駛至贛榆區城頭鎮中心街西邊,與限高架相撞,造成車輛及限高架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事故車由“連云港瀚宇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施救,原告支出施救費2500元,該廠出具了“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被告期間未予定損,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委托連云港安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受損的蘇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進行評估定損。該評估公司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與被告的聯系電話95××8的客服代表0423號聯系,在向該客服代表說明了受損車輛的車牌號為蘇G×××××、定損時間定在2018年10月8日下午三點,并說明與客服代表聯系的是評估公司,需被告方派員一同核對定損項目。后被告方未派員到定損現場參與定損。受托定損的評估公司遂單方作出《評估報告》。該報告書的鑒定結論為,估損金額83137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用4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賠車輛損失和評估費用、施救費等費用未果,遂訴至本院。
被告方在訴訟中向本院提出對原告受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原告方當庭表示不同意對事故車輛重新評估定損。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等險種,被告出具了機動車保險單,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原告持有有效駕駛證駕駛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險車輛損壞,原告對損壞的車輛進行了施救,并支出施救費用。因被告未及時對事故車輛進行現場定損,原告對涉案車輛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了評估。在評估過程中,受評估機構向被告方的全國客服電話通報了欲對車輛進行定損,并告知了評估進行的時間和地點,但被告方終未派員及時參與,原告單方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定損評估,系因被告過錯放棄對受損車輛定損的權利,故對被告方要求重新評估定損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對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關于被告辯稱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應在每次事故最后金額的基礎上扣減,因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系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而本案原告主張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系商業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261690元,故對上述辯解,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辯稱的第2點,因未向本院舉證證明,故對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對原告要求被告理賠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等損失8963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理賠原告諶XX車輛損失及施救費、公估費等共計8963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41元,減半收取計102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費用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同時應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041元,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營業部,賬號:10×××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張來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停停
書記員 萬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