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泉縣華盟運輸有限公司、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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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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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民初1016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泉縣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臨泉縣華盟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泉縣城關街道辦事處杜莊社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1594250XXXX。
法定代表人:乙,該公司經理。
原告:甲,男,漢族,住安徽省臨泉縣。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安徽眾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1573041XXXX,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
負責人:賈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該公司員工。
原告臨泉縣華盟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盟公司)、甲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淵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盟公司、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華盟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本車車損、施救費、評估費共計48,37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5日18時許,付昊駕駛原告甲所有掛靠在華盟公司名下的皖K×××××車在潁上256省道與105國道交叉口西1公里附近行駛時,因操作不當撞至路旁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失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駕駛員付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有商業車損險271,264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保險公司與原告就車損不能達成一致,故原告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原告損失為45,378元。現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中駕駛人付昊在事發時持仍在實習期的A2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行為,屬無駕駛資格,且符合商業險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約定,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訴求損失過高;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我方承擔。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5日18時許,付昊駕駛原告甲所有掛靠在華盟公司名下的半掛牽引車行駛時,因操作不當撞至路旁護欄,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失。經認定,駕駛員付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華盟公司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有商業險一份,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71,264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不計免賠。2018年11月4日,受損車輛經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評估,評估車輛損失為45,378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000元,道路施救費1,200元。現原告以訴中理由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系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且原告甲是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華盟公司簽有《掛戶合同》,約定保險費用由甲承擔,華盟公司統一辦理,故原告甲依法享有保險利益。對本案中駕駛員在事發時持增駕實習期駕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否屬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事由,因對“實習期”的理解存在爭議,且保險合同對增駕實習期及初次申領駕駛證實習期并未做出明確區分和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故對“實習期”的理解應當按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宜,增駕實習期不屬于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的實習期,因此對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辯稱原告訴求損失過高,但其并未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加以證明,而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具備相關資質,評估程序合法,故對該評估報告評估的車損45,378元應作為賠償依據。此外,評估費系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而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車輛施救費是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物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甲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共計48,378元;
二、駁回原告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臨泉縣華盟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0元,減半收取計505元,由原告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淵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畢雯琦
書記員王鵬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