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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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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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21民初12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扶溝縣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扶溝縣。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周口市中州路6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負責人:姚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扶溝縣支亭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161520XXXX.
負責人:趙XX,職務:經理。
原告劉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給被告安微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淮南管理處的賠償款15180元(30360元÷2)。二、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4日原告在二被告處為豫P×××××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率險。2017年12月24日1時30分,劉紅峰駕駛豫P×××××號車輛沿蚌合高速由淮南往合肥方向行駛至90KM附近時,其車輛及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四大隊認定劉紅峰與宋士軍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賠償安微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淮南管理處護欄損失30360元。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向二被告提出索賠,但二被告只賠償50%即款15180元。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因該事故造成三者損失,被告公司已經賠付到位,原告訴請被告公司賠償15180元沒有事實依據,依法應不予支持,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到庭發表答辯意見。
原告劉XX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1、保險單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原告在保險公司購買的有商業保險。2、發票、清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目的:原告已把賠償款30360元給安微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淮南管理處。3、安徽省長豐縣(2019)皖0121民初3414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原告已經支付了30360元,被告應該賠償原告該筆款項。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原告和對方各自承擔一半責任。被告甲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如下:對于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賠償的30360元,是三者的全部損失,但該事故是兩車造成,被告公司承保的車輛負同等責任,因此被告公司只應該對上述款項承擔50%的責任險。被告公司已經支付到位,原告訴請被告公司沒有事實依據。對于判決書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根據該判決書關于損失的計算,可以看出30360元是另一處的全部損失,如果是一半的損失,判決書中會注明一半的損失,因此原告說30360元是一半的損失不符合客觀事實。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無異議。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甲保險公司對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甲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財產損失確認書一份,證明目的:該處路產全部損失是30360元,被告公司已賠付原告14200元。原告劉XX質證意見如下: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被告只是賠付原告14200元,還欠15180元。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原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4日1時30分左右,劉紅峰駕駛豫P×××××號/豫PXXX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蚌合高速公路由淮南往合肥方向行駛至上行線90KM附近時,其車輛前部右側尾隨碰撞前方同車道由宋士軍駕駛的皖A×××××號重型自卸貨車尾部左側,致皖A×××××號車撞到高速公路右側護欄后沖出護欄外側翻在右側護欄外的斜坡上,豫P×××××號/豫PXXX0掛號車繼續向前行駛又碰撞到中間隔離護欄,造成兩車受損、道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宋士軍棄車逃逸,本起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高速公路四大隊事故認定,作出合公交(高四)認字[2018]第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紅峰和宋士軍分別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7年12月24日,原告劉XX之子劉紅峰向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繳納路產損失費30360元,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劉紅峰出具發票一張及路產損毀價值計算表一份,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扣除1960元殘值后,已賠償原告劉XX14200元[(30360元-1960元)÷2],原告劉XX已將損壞物品殘值變賣1960元。
本案所涉事故共造成兩處路損損失,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淮南管理處針對另外一處路損損失14620元起訴劉紅峰、劉XX、扶溝縣安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宋士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皖0121民初3414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查明內容中寫明:事故后,劉紅峰賠償了交通控股集團淮南管理處其中一處路損損失30360元。
另查明,原告劉XX系豫P×××××號/豫PXXX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所有人,劉XX的兒子劉紅峰系上述車輛駕駛員,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扶溝縣安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劉XX于2017年9月4日在被告甲保險公司為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保險期限均自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止。
本院認為:原告劉XX雖然是在乙保險公司直銷業務部購買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但保險單上加蓋的系甲保險公司印章,故本案責任主體為甲保險公司。因原告劉XX所有的車輛承擔的是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故被告甲保險公司對本案所涉路產損失也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通過原、被告訴辯及舉證質證,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劉XX支付給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淮南管理處的路損損失30360元是否為該處路損的一半費用,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本案爭議焦點的舉證責任應為原告劉XX,原告劉XX提供了發票、清單各一份及安徽省長豐縣(2019)皖0121民初341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來證明其主張,但是在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中均顯示不出30360元系該處路產損失的一半費用,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自己的主張,故對原告劉XX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90元,由原告劉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金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杜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