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鐵龍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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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294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安陽市鐵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陽市龍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6680794XXXX。
法定代表人端木慶營。
委托代理人尤紅偉,河南銳創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婷婷,河南界醒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負責人賈國軍。
委托代理人呂俊峰,男,漢族,住河南省陜縣,系公司員工。
原告安陽市鐵龍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春麗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陽市鐵龍物流有限公司代理人王婷婷、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呂俊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第三方財產損失費用等共計25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31日15時許,任敬義駕駛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5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在安陽縣××現村金方廠門前路段由南向北倒車行駛時,與道路右側電線的拉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線桿、拉線、線路等部分損壞。本次事故經安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任敬義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積極與第三方進行協商、調解并履行賠償。事后原告到被告處進行理賠,被告擱置一年多之久不予賠償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發生后,駕駛員駕車離開現場,駕駛員的行為屬于法律明文禁止行為,依據某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對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免責,不承擔保險責任,由侵權人和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經本院審理查明:
2017年8月31日15時許,任敬義駕駛原告所有的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5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在安陽縣××現村金方廠門前路段由南向北倒車行駛時,與道路右側電線的拉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線桿、拉線、線路等部分損壞。本次事故經安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任敬義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5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017年9月21日,河南融森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發票,顯示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XXX5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支付“汽車撞高壓電桿恢復工程”25184.28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成立且生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原告為涉案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不計免賠率險,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結合河南融森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發票,原告訴請理賠款25000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意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安陽市鐵龍物流有限公司損失共計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21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五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曹春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王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