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X、董月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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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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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787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杜XX,男,漢族,系死亡受害人杜黎之父。
原告董月云,女,漢族,系死亡受害人杜黎之母。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剛,河南濟世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魏佳雪,女,漢族,系死亡受害人杜黎之女。
委托代理人馬偉,河南公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駐馬店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700793222XXXX。
負責人李紅,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倫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XX、董月云、魏佳雪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XX、董月云的委托代理人薛剛,原告魏佳雪的委托代理人馬偉,被告平安財險財險駐馬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XX、董月云、魏佳雪訴稱,2018年10月30日16時45分許,QRV712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駐馬店市驛城區汝河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天中山交叉口西200米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鄧凱駕駛的豫Q×××××號輕型自卸貨車相撞,致乘車人杜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根據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國典負事故主要責任,鄧凱負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杜黎無事故責任。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車主為死者杜黎,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三原告豫Q×××××號車輛損失87140.80元及鑒定費46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如三原告系杜黎法定繼承人,且未漏列第一順位繼承人,另肇事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且無免責事項的情況下,我公司愿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合理的損失。原告部分訴請過高,依法不應支持。訴訟費、鑒定費系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16時45分許,何國典駕駛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杜黎)沿駐馬店市驛城區汝河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于天中山交叉口西200米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鄧凱駕駛的豫Q×××××號輕型自卸貨車相撞,致乘車人杜黎死亡、何國典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駐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國典負事故主要責任,鄧凱負事故次要責任,乘車人杜黎無事故責任。
豫Q×××××號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登記的所有人為杜黎,駕駛人何國典具有C1D車型駕駛資格。杜黎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87140.8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6月30日0時起至2019年6月29日24時止。2019年1月7日,豫Q×××××號車在事故中的損失經駐馬店市開發區活和美價格評估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所作出駐活美價評(2019)第001號價格評估報告,評估結論: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價值為92741.40元;支出鑒定費4600元。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對豫Q×××××號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價值進行重新鑒定。經委托駐馬店振興資產評估事務所,該所于2019年9月9日作出駐振評【2019】第362號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分析該車自2016年7月6日注冊至事故發生時使用了27個月,新車購置價為105300元,車輛購置稅4500元,該標的車外觀損壞配件的維修費用已超過本車的實際價值,推定全損處理;評估結論:該車事故前市場價值評估值為73300元,車輛事故后凈殘值評估值為2000元;車輛扣除凈殘值后的凈損失評估值為71300元。
還查明,三原告訴何國典、鄧凱、鄧合清、國任財產保險給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豫1702民初1864號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何國典收到調解書之日在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限額之外一次性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0萬元;2、何國典自愿放棄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賠償責任,并同意全部賠償限額122000元由三原告享有,保險公司的賠償限額由三原告另行主張。本案何國典應承擔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何國典不再承擔,由三原告自行負擔;3、原告杜XX、董月云、魏佳雪與何國典之間的糾紛一次性了結;4、鄧凱、鄧合清在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限額之外賠償原告杜XX、董月云、魏佳雪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車輛損失費、鑒定費等共計18萬元,在收到調解書三日內先給付三原告賠償款5萬元,下余款項13萬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畢;5、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一次性給付三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車輛損失、鑒定費等共計122000元;6、訴訟費6963元,由三原告負擔;7、雙方因本次事故產生的糾紛一次性解決,其他別無爭執。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相關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據以認定。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應當遵循公平、誠實守信原則。依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有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投保人李佳為其所有的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輛行駛證在法律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期內,且駕駛人員具有駕駛資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證明了事故發生的性質、原因及經過等情況,原、被告雙方對本次保險事故并無異議。該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三原告請求的豫Q×××××號車輛損失根據評估結論為71300元。鑒定費4600元,系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以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以上共計759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繼承保險標的的當事人主張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原告杜XX、董月云、魏佳雪系死亡受害人杜黎的近親屬,其主張賠償保險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因事發后,三原告已與何國典等達成調解協議,雙方之間的糾紛一次性了結,且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三原告車輛損失、鑒定費等共計122000元,鄧凱、鄧合清在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限額之外賠償三原告車輛損失費、鑒定費等共計18萬元。因此,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損失51730元[(75900元-第三者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7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杜XX、董月云、魏佳雪保險金51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4元,由原告杜XX、董月云、魏佳雪共同負擔1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并自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繼偉
審 判 員 樊 婷
人民陪審員 范文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