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何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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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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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民終12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負責人:韓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北泮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曲陽縣恒州曙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5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被上訴人何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還重審;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采信的公估報告屬單方委托,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并復勘車輛。一審的公估報告系在2019年4月3日由曲陽縣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而阜平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時間是在2019年8月15日。曲陽縣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時,未通知我公司參與選擇評估機構,故該評估報告應屬單方委托。根據公估報告,公估金額明顯和車輛的真實損失情況不符。對于公估報告中體現已更換的部件,被上訴人未提供車輛更換的舊部件與車輛現狀進行比對,以確定是否真正更換。公估報告僅是對車輛損失的預測判評估,并非車輛的實際損失,真實的維修價格評估報告中無法體現。在車輛已修復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應當提供維修發票以佐證其真實損失。涉案車輛的登記的為曲陽縣新勝運輸有限公司,登記地為曲陽縣,對于本案曲陽縣人民法院同樣有管轄權,但被上訴人卻依據曲陽縣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公估報告向阜平縣人民法院起訴,目的是在規避車輛復勘。因此,上訴人依法申請重新鑒定并復勘車輛,以核實部件是否真實更換。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且收費標準明顯高于當地物價部門的收費標準,數額過高。三、一審認定的施救費數額過高。被上訴人提供的施救費發票系代開發票,且被上訴人未提供施救單位的資質證明及施救明細,無法確定其實際支出。依據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收費標準,結合本案的出險地點,一審判決認定的施救費明顯與事實不符。綜上,請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何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何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何XX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施救費12674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何XX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17日,何XX雇傭司機崔少帥駕駛何XX所有的“冀F×××××”號大貨車,行至阜平縣平陽路段處時,追尾前方劉旭光駕駛的大貨車,致何XX車輛嚴重受損,經評估鑒定車輛損失為114240元,產生評估費8500元,施救費4000元,損失合計126740元。此事故經阜平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崔少帥負全部責任,劉旭光無責任。另外,“冀F×××××”號大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且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協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如所請。某保險公司承認何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車損評估價格過高;施救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認可;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真實性不認可,出具認定書的交警為一人,且是復印件;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請法院核實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營運證是否合法有效按時年檢,以確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在查清事實,不存在拒賠、免賠的情形下,在車輛損失限額內賠償何XX合理合法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承認何X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故對何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本次事故給何XX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何XX主張損失如下:1、車輛損失114240元;2、評估費8500元;3、施救費4000元;以上合計126740元。針對某保險公司辯解,法院依法核實了涉案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及事故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均在有效期內,法院予以確認;關于車損情況,法院依何XX申請,依法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車損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出具了公估報告,公估車損數額為114240元,法院予以確認;施救費系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施救地點及施救情況,法院酌定為3000元;公估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何XX主張8500元,有正規票據予以佐證,法院予以確認。關于本案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系阜平縣交警大隊于2019年1月18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認定書,交警部門雖為一人簽名,但事故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并無爭議,且在認定書書上均有簽字,故該認定書予以確認。一審法院確認何XX損失數額為:1、車輛損失114240元;2、評估費8500元;3、施救費3000元;以上合計125740元。何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保險,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何XX各項損失共計12574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何XX支付保險金125740元。(上述款項匯至:阜平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開戶行:農行阜平縣支行中興分理處;賬號:50×××63.并注明案號和審判人員。)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何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35元,減半收取計141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險人何XX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關于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上訴對一審中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作出的公估報告不認可,主張該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要求重新鑒定并復勘車輛。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系由曲陽縣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何XX二審中當庭述稱其向曲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曲陽縣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鑒定并作出公估報告,后曲陽縣人民法院因事故認定書系通過交警App作出的電子版,不能確定涉案事故的真實性,建議當事人撤訴到事發地法院進行訴訟,故何XX將本案起訴至阜平縣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阜平縣人民法院認為曲陽縣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公估報告并無不當,故予以采信。對此,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系曲陽縣人民法院委托作出,某保險公司主張公估金額和車輛真實損失情況不符,對公估報告不認可,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實該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的規定,本案應當依據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認定何XX的車輛損失。二審中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并復勘車輛對之不予支持。
關于公估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作為認定何XX車輛損失的依據,故因此產生的公估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關于施救費,何XX為證實其因涉案事故支出的施救費用,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由曲陽縣開拓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票,該票據上注明了涉案車輛的號牌,且開具時間在涉案事故發生之后。某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過高,且該施救費發票為代開發票。對此,何XX主張事故發生后施救使用了一輛拖車,事故地點到曲陽大概40至50公里。對于何XX陳述的施救過程,某保險公司當庭表示對施救過程不清楚。何XX提交了施救費發票并詳述了施救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故根據施救地點及施救情況,一審法院酌定施救費為3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3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紅哲
審判員 翟樂光
審判員 郭 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斯妹
書記員邊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