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苗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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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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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9民初1686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獻縣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法定代表人:韓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XX,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苗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苗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詹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苗X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9918.1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25日14時許,苗XX駕駛冀J×××××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獻縣水源路與燕京大道路口左轉彎,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張春雨駕駛的冀J×××××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獻縣交警大隊認定,苗XX負主要責任,張春雨負次要責任。車牌號為冀J×××××的轎車在原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李洪柱系冀J×××××號車輛的車主。事故發生后,我公司賠償了李洪柱車輛損失41883元,李洪柱向我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及聲明將向責任方苗XX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我公司。因該事故被告苗XX承擔主要責任,故需向苗XX進行追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苗XX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在法定期間亦未提交答辯狀。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一、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二、保單抄件一份,證實標的車冀J×××××在該公司投有商業三者險一份;三、提供被告的駕駛證、行駛證一份,證實被告的主體適格;四、提供標的車冀J×××××定損照片35張、定損清單一份、維修發票一張,證實標的車的車輛損失情況;五、提供權益轉讓書一份、聲明一份及賠償憑證一份,證實原告已經賠付標的車輛損失,且已獲得追償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25日14時許,被告苗XX駕駛冀J×××××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獻縣水源路與燕京大道路口左轉彎,與由南向北行駛的張春雨駕駛的冀J×××××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獻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苗XX負主要責任,張春雨負次要責任。車牌號為冀J×××××轎車在原告處投有車輛損失險,李洪柱系冀J×××××號車輛的車主。事故發生后,原告賠償了李洪柱車輛損失41883元,李洪柱向原告出具了權益轉讓書及聲明將向苗XX追償的權利轉讓給原告。以上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交的證據及開庭筆錄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賠償車主李洪柱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41883元,因原告系代被告賠償,故原告可向被告進行追償,但是僅限于在原告代被告賠償的金額范圍內,故原告訴請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因李洪柱所有的冀J×××××車輛在原告處同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故扣除交強險部分及原告方的次要責任,被告應償還原告(41883-2000)×70%=27918.1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苗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27918.1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6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6元,由被告苗XX負擔5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孟德勝
審 判 員 韓志琴
人民陪審員 劉薔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