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趙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3民終1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鄧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住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1392民初10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查清事實后改判或發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該案房博博未通知上訴人,債權轉讓屬于無效行為,被上訴人趙XX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被上訴人在訴狀及庭審中已經自認相關的債權轉讓從未通知過上訴人,且被上訴人在庭審時也沒有提交相關的權益轉讓證明,因此不能排除后續傷者房博博對上訴人的可能進行的訴訟,進而增加法院及上訴人的訴累。因此,被上訴人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其主張應予以駁回。二、該案中房博博的損害依法應先由事故中另一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付,同時,一審法院認為人身損害保險適用代位追償于法不符,將導致上訴人追償得不到支持從而嚴重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三、一審訴訟費分擔不當,上訴人不應承擔任何訴訟費用。
趙XX辯稱,被上訴人作為該案傷者房博博的雇主,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且予以全額賠償,被上訴人作為車上人員險的實際被保險人,其承擔的車上人員的賠償責任,上訴人作為承保公司應予全額理賠。訴訟費應由上訴人承擔。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金共計144013.3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8日2時20分,在大廣高速公路2956Km+310m(江西省遂川縣境內),房博博駕駛魯QXXXXX/魯QXXXXX重型半掛汽車撞上前方因故障停于快車道內一輛無號牌重型自卸貨(事發時懸掛豫NXXXXX號牌)后又撞上公路右側護欄,過程中致使無號牌重型自卸貨車撞上公路左側中央護欄,造成魯QXXXXX/魯QXXXXX號車房博博受傷、所載貨物受損、兩車及高速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3月17日,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八支隊第一大隊出具第20180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房博博負事故主要責任,王志春負事故次要責任。
房博博駕駛魯QXXXXX/魯QXXXXX重型半掛汽車登記所有人系臨沂市振環運輸有限公司,原告趙XX系車輛實際所有人,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包含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員)(保險金額3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付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事故發生后,房博博到贛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2天(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30日),支付醫療費34594.07元。后房博博又多次到到醫院門診治療,支付醫療費2453.28元。住院期間由其配偶張梅提供護理。2018年6月12日,房博博委托濟寧正誠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進行評定,2018年6月12日,鑒定機構出具正誠司法鑒定所[2018]臨鑒字第598號鑒定意見書,評定:房博博構成十級傷殘。房博博支付鑒定費1000元。
房博博出具收到條,載明:今收到魯QXXXXX車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5萬元(拾伍萬元整)。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并申請法院對房博博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委托山東醫專附屬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9年6月14日,鑒定機構出具醫專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782號鑒定意見書,評定:房博博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趙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受傷,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履行賠付義務后,有權向事故第三者主張權利。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趙XX主張的損失為:1、醫療費,結合醫療費發票,一審法院認定37047.35元;2、傷殘賠償金,原告構成十級傷殘,一審法院認定73578元。3、誤工費,原告未作鑒定,一審法院認定至定殘前一天共計95天(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6月11日),即20235元(213元/天X95天);4、護理費,原告未作鑒定,酌情認定住院天數22天,即1408元(64元/天X22天);5、營養費,原告未提供醫療機構出具購買營養食品作為輔助醫療必要性,也未提供購買營養品的相關票據,不予支持;6、伙食補助費660元(30元/天X22天);7、交通費220元(10元/天X22天);8、鑒定費,結合發票,一審法院認定1000元。綜上,第1至7項損失共計133148.35元,該損失未超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限額,被告應予賠付。第8項損失共計1000元,系為確定原告損失所支出合理必要費用,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趙XX保險理賠金133148.35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趙XX施救費1000元。三、駁回原告趙XX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款項直接匯入原告提供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高都分理處,賬號:62XXX76)。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64元,由原告趙XX負擔31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53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趙XX作為房博博的雇主在賠償完畢后,依據車上人員責任險向上訴人提起訴訟并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被上訴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所支付的訴訟費系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屬于賠償的范圍,上訴人所稱的不應當賠付訴訟費用的主張無法律依據。且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該費用不由其負擔。故上訴人主張不應承擔訴訟費用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