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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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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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民終11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負責人:鄧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山東銘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男,漢族,住山東省蘭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蘭陵卞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1392民初5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商品魚損失;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被上訴人主張的商品魚損失根據該保險條款的規定,上訴人依法不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對免賠條款已經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發生效力。
陳X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金共計4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4日3時20分許,在309省道64KM處,**生駕駛魯QXXXXX/魯QXXXXX重型半掛汽車操作不當導致側翻,造成車輛、車載貨物、陶杰家廣告牌、攝像頭、門前護欄、洪家友的垃圾桶、公路設施、三和集鎮鎮政府的沿路綠化帶、樹木、色帶苗、路燈桿設施及電信、移動、聯通、電力部門的電線、光纜、電線桿等損壞,郭傳海的魚塘污染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1月12日,安徽省定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34112542018800167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生負事故全部責任。
**生駕駛魯Q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系蘭陵縣豐馳運輸有限公司,原告陳X系車輛實際所有人,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其中商業保險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2018年11月7日,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定遠分局開具公路設施損壞賠償費計算單,魯QXXXXX造成標志牌損壞金額1600元。同日,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定遠分局開具發票,載明:魯QXXXXX路損費1600元。
2018年11月8日,定遠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委托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商品魚損失價值進行評估,同日,評估公司出具匯嘉[2018]第2018010號評估結論書,評定:商品魚損失價值為30000元。2018年11月14日,郭傳海出具收條,證實收到**生事故造成魚塘損失26000元。
2018年11月9日,**生與陶杰達成協議書,約定**生賠償乙方廣告牌、攝像頭、門前護欄、三項電表損壞維修費等共計2000元。同日,陶杰出具收條,證實收到2000元。
2018年11月10日,洪家友出具收條,證實收到**生事故造成兩個垃圾桶損壞賠償金240元。
2018年11月13日,定遠縣藍盾交通施救有限公司開具發票,載明:魯QXXXXX魯QXXXXX現代服務施救費9800元。
一審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委托臨沂市海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2019年5月27日,評估公司出具退卷說明,載明:因無現場,無法勘驗損失數量,故作出退卷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蘭陵縣豐馳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原告系涉案車輛實際所有人,依法享有保險權益。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造成三者損失,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陳X主張的損失為:1、施救費,原告未提交施救明細,酌情認定5000元;2、商品魚損失,被告申請重新鑒定,因原告原因導致無法評估,無法確定損失金額,被告申請重新評估,因原告未能提供現場及相關材料,無法確定損失金額,結合事故認定書認定三者損失的事實及原評估報告,酌定70%,計款21000元,被告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2000元,余款19000元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付;3、陶杰、洪家友損失,結合事故認定書認定受損的事實及收條,一審法院認定2240元;4、路產損失,一審法院認定1600元。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陳X保險理賠金2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陳X保險理賠金2284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陳X施救費5000元。四、駁回原告陳X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款項直接匯入原告提供銀行賬戶(開戶行:蘭陵農村商業銀行層山支行,賬號:62XXX07)。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原告陳X負擔3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9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生駕駛車輛因操作不當導致側翻,事故除造成車輛、貨物等受損外,其車輛柴油泄漏還導致郭傳海的魚塘污染。該事實有安徽省定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上訴人以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主張免責,因商品魚損失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并不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故上訴人主張免責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