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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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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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民終897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平度市。
主要負責人: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山東亞和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山東省平度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魯0283民初40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較一審判決減少175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6000元、施救費500元、評估費1000元,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中,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金額系由法院委托青島海灃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魯BXXXXX號車輛損失金額為16000元,一審判決據此認定車輛損失。上訴人認為,本次事故存在欺詐可能,且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施救費500元、評估費1000元也是明顯錯誤的。2、一、二審訴訟費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如前所述,涉案事故與上訴人及上訴人之被保險人均無任何關聯性,被上訴人之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產生的費用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而且被上訴人未經過理賠程序,在上訴人根本未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其直接起訴于法無據,上訴人不應承擔訴訟費用。
王XX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24743元(魯BXXXXX車損19833元、施救費500元、鑒定費1000元;魯VXXXXX車損3110元,鑒定費3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8日,王XX為其所有的魯BXXXXX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04771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2018年4月14日,王波濤駕駛魯VXXXXX號小型轎車沿平度市風臺街道辦事處李家河崖村南北土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被王XX駕駛的魯BXXXXX號小型轎車追尾,導致兩車受損。經平度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次事故造成魯BXXXXX車輛損失16000元,王XX在事故處理中支出施救費500元,評估費1000元。某保險公司在對魯BXXXXX車輛損失重新鑒定中支出鑒定費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王XX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損16000元,未超出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王XX支出的評估費1000元和某保險公司支出的評估費20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王XX支出的施救費500元,系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王XX主張的魯VXXXXX號小型轎車的損失3110元及評估費300元,由于系王XX單方委托的鑒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王XX車輛損失保險金16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王XX施救費500元;三、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王XX評估費1000元;四、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9元,減半收取209.5元,由王XX負擔61.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48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某保險公司主張案涉事故可能存在欺詐,但其在一審中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該抗辯主張,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保險金16000元,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蓖鮔X支付的施救費是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王XX所支付的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施救費500元、評估費1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立杰
審判員 張仁瓏
審判員 張馨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冷曉燕
書記員 姜青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