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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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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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民終60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500736613XXXX。
負責人:尹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翟德春,男,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X,男,漢族,住貴州省畢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唐嘉曼,貴州威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貴州威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石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石X不服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02民初580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作出(2018)黔0502民終3180號民事裁定書,撤銷(2018)黔0502民初580號民事判決書,將本案發回重審。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2018)黔0502民初9591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0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我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2、上訴費用由被上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有誤,一審法院以小吉場派出所不是認定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的專業機構,認為其出具的證明不能作為認定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的依據。我公司認為,事故證明是石X自己申請該機構出具,對于起火原因是石X向該機構陳述作出的,其應承擔證明不能的后果;其次,一審法院認為車輛起火的原因舉證責任在于我公司,且已釋明我公司可以申請鑒定,但我公司認為,根據石X提供的事故現場照片來看,該車在發生事故地段并沒有任何火災情況,而僅僅是該車的起火,若法院認為根據常人來理解,該車系不明原因起火來認定該車系火災導致自然的觀點過于牽強,根據《機動車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賠償。......(二)火災、爆炸;……。對于火災,保險條例已經做了明確的界定,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因本次事故在沒有任何外界火源的前提下本車起火,是否系火災導致的舉證責任在于原告方,而不是我公司,故我公司未申請鑒定。
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侵害了上訴人合法權益,上訴人訴請于法有據,因此,為保障上訴人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法律事實支持上訴人訴請。
被上訴人石X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原審原告石X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0,6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25日,原告石X為貴F×××××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責任限額為50595.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9日00時00分起至2018年3月8日24時00分止。原告投保的機動車保險單(副本)上投保人聲明處載明“本投保人茲聲明在本投保單上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如有隱瞞或與事實不符,貴司可按《保險法》及合同約定處理。本投保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及投保告知書,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容。保險人已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免除其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做出了通俗的能夠理解的解釋和明確說明,本人對其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單所載各項內容,申請投保按保險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原告石X在該投保人聲明下方的投保人簽章處簽字。
2017年9月5日,原告石X父親石永華駕駛貴F×××××號小型轎車從七星關區小吉場鎮大吉村向小吉場新大街方向行駛,行駛至七星關區路段時,車輛起火燃燒。同日,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小吉場派出所出具一份證明,載明:“2017年8月27日,石永華駕駛的貴F×××××號小型轎車從七星關區小吉場鎮大吉村向小吉場新大街方向行駛,行駛至七星關區路段時,車輛因不明原因起火燃燒,貴F×××××號轎車被完全燒毀,沒有人員傷亡。”原告認為其為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責任險,因該車起火導致車輛毀損,被告應當在車損險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以該車系自燃導致損毀,不符合車損險保險項目為由拒絕理賠,故此原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為其所有的貴F×××××號車在被告處投保,雙方成立保險合同關系。根據被告提供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中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火災、爆炸……”的約定,原告的貴F×××××號車在保險期間內因起火燃燒造成車輛損失,被告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雖然根據被告提交的《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九條載明:“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痹媸疿在投保人聲明一欄處簽字確認已經悉知保險條款內容,表明其已經認可該條款內容,可以認定被告已經就相關免責條款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但小吉場派出所不是認定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的專業機構,其出具的證明不能作為認定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的依據;根據常人理解,原告僅能確認車輛是否是因為發生火災損毀,但不能確認火災事故的原因,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認為涉案車輛起火屬于自燃,屬于免賠事項,其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對該抗辯主張加以證明,經一審法院釋明,可以對涉案車輛火災事故原因進行鑒定,但被告仍表示不對涉案車輛起火原因申請鑒定,故,被告的抗辯主張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因原告石X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50595.00元,涉案車輛貴F×××××號車已經完全燒毀,被告應在原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付,故原告訴請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50600.00元的訴請,一審法院支持被告在原告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限額50595.00元內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畢節中心支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石X保險賠償金50595.00元。二、駁回原告石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33.0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畢節中心支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案涉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范圍。
根據上訴人一審提交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屬于被保險人機動車免賠事項。上訴人主張案涉車輛系因“自燃”導致起火,屬于免賠事項,故其應對“自燃”這一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無消防部門等專業機構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明案涉車輛系“自燃”,雖上訴人認為根據事故現場照片,事故發生地段并沒有任何火災情況,本案不屬于《機動車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火災、爆炸”應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但僅憑事故現場照片不足以證明該車起火的原因。且在上訴人出險查勘未果的情況下,一審已向其釋明是否就案涉車輛的起火原因進行鑒定,但上訴人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案涉車輛系因“自燃”導致起火。一審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判決上訴人在案涉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向石X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可
審判員 張 晶
審判員 唐 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曾 建
書記員 龔佳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