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范XX等與范XX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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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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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781民初27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凌海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61號。
負責人:秦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范XX,男,漢族,農民,現住遼寧省凌海市。
被告:**,女,漢族,農民,現住遼寧省凌海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范XX、
**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范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依法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貸款227525.4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從事肉鴨養殖行業。2016年5月1日,二被告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貸款300000元,該筆貸款在我公司投保了借款人履約保證保險。保險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保單號為011621070004132H000008。貸款用途為:購租鴨棚,購買鴨苗。還款方式為一次性還本、逐月付息。可是范XX自2017年3月30日開始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截止2017年4月30日借款合同到期共欠貸款本息合計311889.72元。經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多次催要無果,借款人明確表示無償還能力后,我公司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溝通協調后,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先行賠付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227525.49元,賠付后債權已轉移到我公司名下,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款人履約保證保險保險單的約定,訴至法院,請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訴訟請求,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被告范XX、**辯稱,我們沒有意見,同意償還原告墊付的款項。
原告某保險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1、銀行業務回單,證明原告代二被告償還貸款的事實及金額;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資產保全還款單,證明二被告欠款的事實及金額;3、代償確認及權益轉讓書,證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將向借款人范XX追償、索賠的權益轉讓給原告的事實;4、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證明原告代二被告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5、保單及保險條款,證明被告投保情況以及原告履行了保險條款的約定的事實。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范XX與被告**系夫妻關系,二人從事肉鴨養殖行業。2016年4月29日,被告范XX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金額為330000元,實行絕對免賠,每次絕對免賠率為保險事故發生時借款人所欠被保險人貸款本息的20%。另外,保險條款中約定:“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農戶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達到保險單約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險人對投保人應償而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2016年4月29日,被告范XX、**作為借款人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簽訂《小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貸款額度借款合同》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保證合同》,由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該筆貸款的保證人。雙方約定:貸款金額為300000元,貸款用途為飼養肉鴨、種植香瓜,合同期限為2016年4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還款方式為:按周期結息到期還本等。因自2017年3月30日始,被告范XX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故2018年8月2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以范XX、**以及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下:一、被告范XX、**于2019年6月30日前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貸款本金284908.9元、利息26980.82元(計算至2018年1月8日),2018年1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為基數按照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小額貸款額度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計算至貸款全部還清之日止;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本調解協議第一項確定的償還金額中的227525.49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償還責任后,有權利向被告范XX、**追償;四、雙方當事人無其他爭執。該調解協議達成后,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履行了保證責任,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指定賬戶匯款227525.49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為原告出具《代償確認及權益轉讓書》,同意將其對范XX相應款項的追償權轉讓給原告。因涉案款項二被告至今未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提出訴請如前。
本院認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范XX、**簽訂的《小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貸款額度借款合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保證合同》,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范XX簽訂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現因被告范XX、**的違約行為,原告某保險公司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賠付貸款本息227525.49元,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將相應款項的追償權轉讓給了原告,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范XX、**償還227525.49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范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227525.4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訟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56元,由被告范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