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鑫運通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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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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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804民初87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營口鑫運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樓412室。
法定代表人:李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XX,遼寧和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營口市老邊區。
法定代表人:郭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女,漢族,公司職工。
第三人:海城市環菱鎂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胡X。
原告營口鑫運通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海城市環菱鎂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營口鑫運通物流有限公司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鮑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理賠給付原告21300元人民幣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案原告營口鑫運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孟凡軍駕駛的遼H×××××貨車,在第三人海城市環菱鎂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院內將第三人海城市環菱鎂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廠礦的傳送帶損壞。第三人海城市環菱鎂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要原告賠償21300元人民幣,原告予以了賠付。遼H×××××貨車投保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營銷服務部,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理賠給付原告21300元人民幣及利息,本案訴訟費及其他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訴求21300元損失數額過高,無相關證據證明支付的21300元與實際損壞物的各項維修費用是否屬于必要且合理,根據損失補償原則,原告應提供損壞物品的損失照片、維修方案及維修發票,以證明實際直接損失的數額,否則被告有權拒絕賠償。訴訟費、評估費等行政性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
第三人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車輛行駛證、司機駕駛證、保險單、第三人企業信息表,證明原告主體資格,事故車輛是原告所有,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被告質證對該證據無異議。2、收條證明原告給案外人造成的損失已經賠償21300元整。被告質證稱。對該證據有異議,該收條沒有詳細說明傳送帶損失的具體明細和數額,屬于雙方私下協議。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委托當地查勘員對損失進行拍照。傳送帶損失比較小,應按修復的價格核定損失,但遭到第三人的拒絕。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保險單、傳送帶損失程度照片,證明根據傳送帶損失型號,我公司上報及時更換,只需要12000元左右,并非原告訴請的那么多,原告即案外人在未經我公司核定損失的前提下,私自給付物損的行為與我公司無關,也不能證明21300元是真實損失,原告也沒有提供該物品的損壞既要更換全部的說明,我公司不認可原告主張的數額。原告質證稱。真實性沒有異議。不同意被告方所說的損失12000元。第三方已經出具了材料證明損失是21300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原告營口鑫運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由孟凡軍駕駛的遼H×××××貨車,在第三人海城市環菱鎂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院內將其廠礦的傳送帶撞壞。原告當日賠付給第三人21300元。遼H×××××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營銷服務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認為原告賠付的21300元損失數額過高,認為只需12000元左右。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車輛行駛證、司機駕駛證、營運證、保險單、企業信息、收條、照片、情況說明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卷為憑,業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給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失,理應予以賠償。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應對該損失在保險限額內及合理損失范圍內給予賠付。關于財產損失數額,原告主張21300元,但被告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是原告私下賠償的行為,未得到被告的認可,造成的財產損壞維修需12000左右,因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賠償的21300元具有合理性且得到被告的認可,又未經過第三方評估,故財產損失數額應按被告認可的12000元予以確認。對原告的主張利息請求,因原告先行私自賠償的行為未得到被告的認可,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營口鑫運通物流有限公司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3元,由原告負擔188元,被告負擔1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邢 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楊丹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