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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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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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8601民初27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20-01-19
原告:黃X,女,漢族,住天津市河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天津中會諾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主要負責人:秦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黃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33000元(已扣除在交強險限額內另行主張的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在被告處為津J×××××號機動車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2019年2月13日,原告許可的合法駕駛人呂冬在駕駛保險標的車輛時與康立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致原告賠償康立成35000元。后被告拒絕履行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未按規定檢驗,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2、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呂冬在保險人詢問過程中表示因車輛未年檢而放棄理賠,故對原告車輛商業險部分不同意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25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津J×××××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第二十四條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2019年2月13日14時50分,案外人呂冬駕駛被保險車輛在解放南路南珠橋上時未保持安全距離,不慎與案外人康立成駕駛的津A×××××號小型客車發生追尾碰撞致直接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隊小海地大隊認定:呂冬負全部責任,康立成無責任。在交警部門處理事故過程中,雙方調解達成一致:呂冬一次性賠償康立成35000元,呂冬車損自負,就此結案。當日,原告通過轉賬支付三者車輛損失33000元。
另查明:原告車輛在事故發生時處于未按照相關規定在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狀態。
庭審中,被告對三者車輛損失認可27000元,原告予以同意并當庭將訴訟請求變更為25000元(扣除在交強險限額內另行主張的200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轉賬憑證、免責事項說明書、詢問筆錄等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三者車輛損失,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保險車輛未按規定檢驗,被告是否應當免除保險賠償責任。雖然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車輛未按規定檢驗,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條款,但上述條款屬于法律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上述條款須由保險人向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方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就上述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上述條款依法對原告不產生效力;同時,被告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呂冬在保險人詢問過程中表示因車輛未年檢而放棄理賠,故對于被告上述相關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庭審中三者車輛損失金額雙方一致認可為27000元,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三者車輛損失25000元(已扣除在交強險限額內另行主張的2000元),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黃X支付的三者車輛損失2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2.5元,由原告黃X負擔7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36.5元(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海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亨
書記員尤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