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王X甲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2020終3號(丙保險公司-田XX、王X乙、平安財險濟南支公司)二審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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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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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民終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田XX,女,漢族,住濟南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濟南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姚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田XX、王X甲、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2民初34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2民初3433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田XX、王X甲、甲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駕駛員劉懷忠簽訂的互撞自賠協議對車主劉懷玉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審審理認為駕駛員劉懷忠系魯AXXX9J車輛車主,劉懷玉同意駕駛的車輛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有權代表車主劉懷玉簽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議書。經乙保險公司與車主劉懷玉核實,劉懷玉并不知曉此賠償協議,且對此不予追認。作為侵權人與被侵權人簽訂協議僅代表雙方,與第三方無關。駕駛員劉懷忠的行為無權代表第三方車主劉懷玉。車主劉懷玉沒有放棄自己的權利。乙保險公司實行保險追償權基于車主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賠償車主劉懷玉損失的情況下,有權根據相關法律向田XX、王X甲、甲保險公司追償。2.被保險人并未自愿放棄其他索賠權利及相關訴權。劉懷忠代表被保險人劉懷玉去保險公司索賠,是基于被保險人劉懷玉的真實意思表示,有被保險人劉懷玉的授權,保險公司才同意代理人劉懷忠在權利轉讓書上簽字。事實證明被保險人劉懷玉確實對互撞自賠協議不知情。退一步講,即使是知情,被保險人劉懷玉對其駕駛員簽訂的協議不認可,不追認,此協議對被保險人劉懷玉也沒有任何的法律約束作用。以上足以證明車主劉懷玉沒有放棄索賠的權利。一審法院引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來認定劉懷忠自愿放棄其他索賠權利及相關訴權推定被保險人劉懷玉自愿放棄其他索賠權利及相關訴權進而駁回上訴人追償權訴訟請求是錯誤的,被保險人并非劉懷忠而是劉懷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劉懷玉放棄了保險索賠權利及相關的訴權。侵權人劉懷忠與被侵權人田XX簽訂互撞自賠協議不能妨礙乙保險公司實行追償權?;谡l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田XX、王X甲、甲保險公司均無法舉證駕駛員劉懷忠是代表車主劉懷玉簽訂互撞自配賠協議。乙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中對此事已經提出質疑,劉懷忠沒有授權不能代表劉懷玉,即只能代表駕駛員劉懷忠自己,不影響乙保險公司實行追償權。一審判決依然認定劉懷忠有權代表劉懷玉簽訂賠償協議書。是劉懷忠依據法律擁有這一項代理權利,還是按照法律他能夠實行這項代理權利。僅僅因為駕駛員駕駛了車主的車輛,沒有任何的授權手續就能推斷且認定駕駛員有權代理且能夠真正實行這個權利代理車主簽訂各種賠償協議對于基于此理論出具的判決,乙保險公司深感不公。綜上,向法院提起上訴,望判如所請。
甲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請求。2016年12月23日,田XX與劉懷忠就事故達成協議,車輛損失互撞自賠,雙方之間一次性結案,再無任何糾紛,也沒有任何的其他費用,所以劉懷忠不能再向田XX主張任何權利。且直到本案一審結束前劉懷忠也沒有就本協議提出撤銷,因此該協議對事故雙方具有約束力。其次,保險公司是專業的理賠機構,劉懷玉向其索賠時已提供了涉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這屬于保險公司的必然審查證據,保險公司依然向劉懷玉給予保險金賠付,因此保險公司應當針對其審查不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且無權再向劉懷玉主張返還保險賠償金。
田XX、王X甲辯稱,同意甲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田XX、王X甲、甲保險公司償還乙保險公司保險賠償13523.5元。2.本案訴訟費由田XX、王X甲、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23日15時30分,田XX駕駛的車牌號為魯AXXX60號車輛由東向南轉彎時,與本案的案外人劉懷忠駕駛的由西向東行駛的魯AXXX9J號車輛在世紀大道體育學院西側路口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城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XX與劉懷忠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損害賠償調解結果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兩車維修費、救援費,雙方除交強險承擔的外按照5:5的比例承擔,本事故一次性處理。田XX(甲方)與劉懷忠(乙方)于2016年12月23日達成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載明:甲方駕駛車輛魯AXXX60在世紀大道與乙方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乙受傷,經交警認定甲乙承擔同等責任。現雙方協商達成的賠償項目和金額為人傷損失:醫療費593元(憑發票),交通費150元;車輛損失:互撞自賠;協議并約定乙方同意就此次交通事故做一次性結案,乙方自愿放棄其他索賠權利及相關訴權,如以后就該次交通事故賠償再產生任何后續費用均與甲方無涉,由乙方自行負擔。甲方田XX與乙方劉懷忠在協議上簽字。魯AXXX9J號車輛所有人劉懷玉于2016年3月22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2017年1月6日,乙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估損單,載明修理費為25047元。劉懷玉在山東銀座天福汽車有限公司修理受損車輛。2017年1月13日,劉懷玉向乙保險公司出具保險事故賠償金授權委托書,載明:車牌號魯AXXX9J號于2016年12月23日出險,委托乙保險公司將全部賠款劃入山東銀座天福汽車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將該保險賠償款支付給了山東銀座天福汽車有限公司。車輛維修好后,劉懷忠將向責任對方田XX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了乙保險公司,并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載明:你公司承保的車輛魯AXXX9J號于2016年12月23日發生事故,立書人已收到你公司賠償金額25047元。立書人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你公司,并授權你公司以立書人名義或你公司名義向責任方田XX追償。立書人保證隨時為你公司行使上述權利提供充分協助。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尚未得到上述責任對方或其他相關人員給予的全部賠償,沒有放棄向責任對方索賠的任何權利,劉懷忠在權利轉讓人處簽字捺手印。魯AXXX60車輛的所有人為王X甲,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根據田XX提供的2000元維修發票給予賠付。
一審法院認為,田XX駕駛的車牌號為魯AXXX60號車輛與本案的案外人劉懷忠駕駛的魯AXXX9J號車輛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劉懷忠系魯AXXX9J號車輛車主劉懷玉同意駕駛的車輛駕駛員,劉懷忠在事故發生后有權代表車主劉懷玉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一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因賠償協議書約定車輛損失互撞自賠,劉懷忠自愿放棄其他索賠權利及相關訴權,故乙保險公司要求田XX、王X甲償還保險賠償損失13523.5元,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甲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交強險范圍的車損賠付責任,乙保險公司對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乙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證明材料一份,證明劉懷玉并未委托劉懷忠與田XX協商事故賠償事宜。證據2、劉懷忠證言一份,證明其從未就車輛賠償損失與對方達成協議,只就人傷與對方達成一致,且從未在事故發生當天與對方達成任何協議。證據3、劉懷玉、劉懷忠有關證明材料的錄像光盤,證明目的同證據1、2。另,乙保險公司申請證人劉懷忠出庭作證,劉懷忠認可案涉賠償協議書系其簽名。
經質證,田XX、王X乙對證據1不認可,稱從未見過劉懷玉。對證據2,認為劉懷忠說的不是事實,當時交警未進行調解,只是問明情況,直接出認定書,簽訂的賠償協議是真實的。甲保險公司對證據1真實性認可,但認為不能證實乙保險公司主張的內容,通過視頻看出,劉懷玉所表達的意思有其他人在一直提示她,視頻中能夠聽到,對劉懷玉出具的書證及視頻所主張的內容不認可。對證據2,認為不能證實乙保險公司的主張,劉懷忠與田XX一起到交警進行了相關責任的劃分,協議也是由雙方自主達成的,視頻的最末尾看出劉懷忠也是在其他人的提示下所完成的陳述,對該證據的證明內容不認可,劉懷玉、劉懷忠均屬于言詞證據,對證據不認可。
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系劉懷玉作為證人出具的書面證言,證人應到庭接受質詢,雖然上訴人提交了劉懷玉的錄像光盤,但是視頻錄像不能代替證人接受質詢的義務,因劉懷玉未出庭接受質詢,對證據1及證據3中的劉懷玉錄像證據內容,本院不予采納。劉懷忠出庭認可賠償協議書系其簽名,劉懷忠雖然主張賠償協議內容不是其書寫,但因賠償協議書簽名真實,一審法院對該賠償協議書予以確認并無不當。雖然賠償協議書未載明簽訂時間,但是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載明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在沒有證據證實雙方另外存在其他協議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賠償協議書簽訂時間為事故發生當天即2016年12月23日亦無不當。綜上,本院對證據2及證據3中劉懷忠的錄像證據內容,亦不予采納。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乙保險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償權,即主要判定本案是否屬于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情形。劉懷忠與魯AXXX9J號車主劉懷玉系親兄妹關系,案涉事故發生時,劉懷忠系魯AXXX9J號車主劉懷玉同意的合法駕駛人,案涉事故發生后,劉懷玉授權劉懷忠代理其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索賠事宜。綜合上述因素,案涉事故發生時,劉懷忠有權與田XX簽訂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一審法院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效力予以確認,并據此作出判決并無不當。乙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索賠的權利,因案涉賠償協議書約定車輛損失互撞自賠,故乙保險公司無權向田XX、王X甲行使代位求償權。綜上,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耀勇
審判員 王京波
審判員 崔寶寧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程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