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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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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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21民初59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沂南縣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于XX,男,漢族,住山東省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山東勝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日照市。
主要負責人:張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X,該單位職工。
原告于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通過互聯網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焦XX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3150元、車輛損失65210元、評估費2300元,共計7066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于XX所有的魯LXXXXX號重型普通客車掛靠在莒縣利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從事貨物運營,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額為256785元的機動車損失險。2019年8月22日,于XX駕駛該車在省道227線沂南縣大莊鎮河陽村路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
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于事故有意見,于XX在事故發生后未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到達現場后,車輛已離開,無法確定事故性質;2.對事故證明有異議,該證明未對事故成因進行分析,未明確事故責任,無交警人員簽名,請求法院依法核實該證明的真偽;3.評估費2300元,系于XX單方委托,保險公司不予承擔;4.施救費過高,事故車輛現場裝載貨物,需剔除貨物施救費用;5.事故車輛現場載貨,未提供貨單,可能存在超載情形;6.訴訟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當事人對魯LXXXXX號車的投保情況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2019年8月22日7時許,于XX駕駛魯LXXXXX號重型普通貨車與楊建慶駕駛的魯13-XXXXX號拖拉機在省道227線沂南縣大莊鎮河陽村路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貨物損失。上述事實,有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南大隊大莊中隊出具證明為證。
于XX系魯LXXXXX號車的實際車主,因經營需要,掛靠在莒縣利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事故發生后,為實施救援,于XX支付施救費3150元。山東坤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經于XX委托對魯LXXXXX號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評估報告,評估損失為103462元。于XX支付評估費23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不服,向本院申請重新評估。經本院委托,臨沂昊都資產評估事務所對魯LXXXXX號車的損失重新進行了評估,評估損失為65210元。
本院認為,于XX為魯L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附加不計免賠率險,并繳納了保費,雙方之間確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現于XX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對于XX的經濟損失,本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確定為車輛損失65210元、評估費2300元、施救費3150元,共計70660元,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于XX各項經濟損失706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7元,減半收取計78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雁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七日
法官助理 高偉峰
書記員 范洪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