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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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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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8601民初242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 2019-12-16
原告:陳X,男,漢族,住天津市河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天津中會諾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天津中會諾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19、20層。
主要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戈X,天津澍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澍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戈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70000元、施救費1000元,共計71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原告陳X為津A×××××號汽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車輛商業保險,包括機動車財產損失險。2019年5月8日21時,原告與第三人在河西區衛津南路發生交通事故。原告產生車輛損失70000元和施救費1000元。事后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等,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同意賠償原告合理損失;2.法院委托評估的車損金額及維修費用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原告陳X為其所有的津A×××××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91386元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被保險人為陳X,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2019年5月8日21時,陳X駕駛被保險車輛沿河西區衛津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天塔道交口南側時,遇案外人劉云勝駕駛津M×××××號小型轎車,張燕在其車前同向同車道內行駛,陳X駕駛車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致所駕車輛前部與劉云勝所駕車輛后部接觸后,劉云勝所駕車輛前部與在其車前同向同車道內行駛的案外人李燕駕駛的津B×××××號小型轎車后部接觸,造成三方車損及相關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隊東風里大隊認定:陳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均無責任。事故處理過程中,原告支付施救費1000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對事故車輛進行實際維修,并提供了數額共計為70000元的維修費發票2張。案件受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方的車輛損失不予認可,經被告申請,本院委托雙方共同選定的天津市津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確定車輛損失為63000元。被告支付了評估費315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施救費是否過高。事故發生后,原告對事故車輛進行實際維修,并提供了數額為70000元的維修費發票予以佐證。案件受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方的車輛損失不予認可,經被告申請,本院委托雙方共同選定的天津市津宏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確定車輛損失為63000元。該評估報告是本院委托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據其相關程序做出,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主張的與評估報告確定的車損數額63000元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提交證據支持其所提“法院委托評估的車損金額及維修費用過高”的抗辯意見,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故被告申請評估車輛損失產生的評估費3150元應由被告負擔(被告已支付)。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施救費是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庭審中被告同意賠償原告施救費700元,原告予以認可,本院照準。
綜上,本院對原告陳X主張的車輛損失中63000元部分及施救費7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車輛損失63000元、施救費700元,共計63700元。
二、駁回原告陳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7.5元,由原告陳X負擔8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06.5元(經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費用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被告負擔的費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海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莉
書記員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