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曹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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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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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8民終45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石橋市。
負責人:許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遼寧中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男,漢族,個體,住大石橋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大石橋市司法局溝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曹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9)遼0882民初28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法院依法改判我公司少賠償車輛損失34751元。二、二審訴訟費,拆解費及評估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被上訴人所有的車輛遼H×××××在我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269080元,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評估報告中成新率計算錯誤,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成新率計算方法其車輛成新率為88.3%,另外車輛購置稅并不在保險范圍內,故HN6208車輛損失金額應為(282000*88.3%-14000-25000=210
006)元。車輛拆解應為評估公司評估過程中進行,應包含在評估費中,且評估費不應由我公司承擔,故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應改判我公司少賠償車輛損失34751元,并判令由被上訴人負擔拆解費及評估費。
被上訴人曹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答辯人在上訴人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按合同約定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上訴人怠于履行理賠義務,才導致的本起訴訟。在一審案件審理期間,答辯人依法向法院申請的評估,評估程序合法,評估結果合理,而因此產生的評估費用及拆解費,是為了確定具體理賠金額而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故評估費、拆解費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且在一審期間上訴人并未對自己的主張提出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也未提出重新評估的申請。綜上,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正確且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曹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付原告車輛維修費用、施救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0.4792萬元;2.被告承擔本案評估費等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所有肇事車輛遼H×××××/遼H×××××號車輛掛靠在大石橋市鑫聚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車輛損失險(主車限額為26.908萬元、掛車限額為8.474萬元)、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為一年,且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9年1月17日5時45分許,在沈西產業開發大道遼中縣朱家房鎮范家村路口南(102省道83KM),楊成剛駕駛原告所有的遼H×××××/遼H×××××貨車由南向北行駛,遇前方同方向楊志駕駛遼A×××××號貨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臨時停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及兩車貨物損失,楊成剛、李培鴻受傷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遼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10122120190000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成剛負事故同等責任,楊志負事故同等責任,李培鴻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現場施救費1.1萬元。案涉車輛保險第一受益人遼寧大石橋市隆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表明本案保險理賠款同意歸曹XX所有。再查,經原告申請,由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有車輛的維修損失進行評估,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營價評字(2019)第7018號關于車輛損失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價格評估結論為:在價格評估基準日時遼H×××××、遼H×××××號車輛損失評估金額為27.8142萬元,評估費用6950.00元,評估拆解費用87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等,被告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車輛所受損失及時定損,并對能夠確定的損失及時予以賠償。原告為車輛遼H×××××/遼H×××××的實際所有人具有保險利益,以掛靠公司的名義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車輛損失險等險種,雖合同中約定第一受益人為銀行,但庭審中,原告已提供銀行出具同意原告受益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原告訴訟主體適格。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對投保車輛及時定損,更沒有確定損失賠償額和予以理賠。訴訟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相關評估部門對車輛維修費用損失進行了評估,被告雖對鑒定提出異議,但庭后并未在其自定的7日內向本院提交重新評估的書面申請,故本院對原告車輛維修費用的評估結論予以采信。評估時發生的評估費、評估拆解費應當屬于訴訟費用,亦屬于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應當一并予以賠償。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曹XX車輛損失、施救費等項損失28.9142萬元。上款給付義務限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已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2818.00元,評估費6950.00元,評估拆解費8700.00元,合計18468.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遼H×××××/遼H×××××號車輛在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上訴人已收取保費。保險期間內遼H×××××/遼H×××××號車輛發生事故,上訴人應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經被上訴人曹XX申請,由本院委托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遼H×××××/遼H×××××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書確定車輛損失評估金額為27.8142萬元,評估費用6950元,評估拆解費用8700元,故原審參照該評估報告書結論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損失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主張的評估報告書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有誤一節,上訴人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評估報告書存在評估程序、評估人資格、評估結論的依據違反法律規定或其他違法情形,亦未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故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友占
審判員 崔 卿
審判員 楊名環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張銳
書記員王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