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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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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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21民初4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邢臺縣人民法院 2020-02-2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
負責人: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王XX,男,漢族,農民,住河北省邢臺市邢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漢族,住址同上,系王XX母親。
原告與被告王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墊付的賠償款12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29日16時30分許,被告王XX醉酒后駕駛冀EXXXXX小型轎車,沿喉崔線(龍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4公里加500米處時,與邢臺縣強順駕駛人考試場正在練車的學員郝乾駕駛的冀EXXXXX小型轎車(載教練員王樂、學員張福學、楊粉芳、劉杏杏)發生交通事故,致張福學當場死亡,楊粉芳、劉杏杏受傷,車輛損壞。經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冀EXXXXX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劉杏杏及張福學的近親屬分別向邢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邢臺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521民初1519號民事判決和(2019)冀0521民初530號民事判決,共判決原告在交強險內賠償120000元,現判決已生效且原告已按照判決履行完畢。由于被告王XX系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依據法律規定原告承擔墊付義務后有權向責任方被告方追償。依據法律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墊付的120000元賠償款。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XX在庭審中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只是辯稱現在無力償還。
本院認為,王XX承認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墊付的賠償款120000元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于支持。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XX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計1350元由被告王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世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敬君
書記員郭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