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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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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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81民初123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瀏陽市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楊XX,女,漢族,居民,住瀏陽市。
委托代理人:張X甲,湖南緯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B3棟1401-1426。
負責人:黃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毛X,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X乙,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的委托代理人張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乙、毛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52036元及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付息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9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湘A×××××小車向被告投保了商業險。2019年7月23日3時40分,案外人王澤鑫駕駛該車沿G319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西北環線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因操作失誤與路口西北角道路設施相撞,造成該車損壞和該處道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王澤鑫因害怕挨罵未當即報警,后原告得知后方向瀏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報案,并通知了被告公司,瀏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受案后,經過現場勘查,于2019年9月8日作出瀏公交證字【2019】第07001513號事故證明。后經被告公司理賠員與瀏陽美寶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共同協商,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車輛損失維修費定損為52036元。2019年9月20日原告以此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發生時間是凌晨3時40分,原告延遲4小時才報警報險,事發地屬于監控盲區,駕駛員對事發前行蹤不配合調查,導致警方無法查明駕駛員狀態及事故性質和原因,無法排除飲酒后駕駛的可能性。2、由于駕駛員未在現場報警,無法查明事故發生原因,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屬于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告楊XX系湘A×××××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2019年6月19日楊XX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保單號為PFEA19430100400000000858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單號為PDEA19430100400000000823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并分別交納了保險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限為2019年6月19日16時起至2020年6月19日16時止,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保險的保險期限為2019年6月19日16時起至2020年6月19日24時止,商業險的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17700元。
2019年7月23日3時40分許,原告之子王澤鑫(2018年9月5日取得駕駛證)駕駛湘A×××××小型轎車沿G319線由西往東行駛至西北環線交叉路口向左拐彎時,由于操控失誤與路口西北角道路設施相撞造成湘A×××××小型轎車和該地道路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澤鑫當時未報案即回家休息,當日上午8點左右,原告得知情況后即向被告公司和瀏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報案。瀏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到達現場進行核實后將事故車輛拖走,之后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于2019年9月8日出具一份證實該事故真實存在,但因王澤鑫未在現場報警,無法查明事故發生原因的《事故證明》。被告與瀏陽美寶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湘A×××××事故車輛損失進行協商核定為52036元。原告向瀏陽美寶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了該筆修理費用后,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告提交《機動車輛索賠申請及材料交接單》,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向原告下發《拒賠通知書》。原告遂訴至本院。訴訟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單》中特別約定內容僅有保單查詢制度、增值服務特別約定以及通賠提示。庭審中,原告稱被告在交付商業保險單時未向其一并交付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因而無法提交該份證據,被告亦未提交。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原告向大地財保長沙中心支公司投保并交納了保險費,雙方形成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因原告之子王澤鑫雖未在現場報警,致使交警部門無法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被告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經交警部門調查核實,認定該事故事實存在,且原告被保險車輛造成損失的事實亦客觀存在,湘A×××××事故車輛的車損金額52036元亦經被告核定認可,損失程度是確定的。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除去按交強險限額賠付的2000元外,剩余部分在商業保險的車輛損失保險金額范圍內,其享有依據財產保險合同要求被告對其車輛損失理賠的權利。訴訟過程中,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楊XX車輛損失理賠款52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13元,減半收取556.50元,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負擔500元,楊XX負擔56.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衛國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易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