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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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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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81民初67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瀏陽市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田XX,男,漢族,住湖南省瀏陽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瀏陽市-6號房屋。
責任人:陶文鵬。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湖南鼎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玉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付原告保險理賠金18750元(根據房屋受損面積250㎡×每平方修復費用7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于2007年在瀏陽市集鎮新建一棟住房,2018年10月為該棟房屋投保了被告公司旗下保險。2019年7月因連續暴雨導致原告房屋多處受損,原告于2019年7月6日向被告報損并申請理賠,隨后被告派人多次進行勘察。原告房屋實際受損面積為250㎡,每平方修復費用為75元,故原告向被告主張理賠款項金額為18750元。
被告辯稱:涉案房屋投保被告公司產品屬實,原告房屋受損后,被告已根據勘查結果做出理賠,并將理賠款3,000元支付至被告銀行賬戶;原告無證據證明房屋受損系暴雨引發,根據被告查詢的2019年7月初房屋所屬轄區內的天氣情況,并無原告陳述的連續暴雨天氣發生。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8年10月18日,案外人邱靜為被告名下位于瀏陽市集鎮(房屋權證號為瀏房權證字第××號)的房屋投保了被告公司旗下名為“平安A57家財保保障計劃”的產品,該保險項下房屋裝修損失保障保額為200000元,投保期限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原告稱,2019年7月初因連續暴雨造成投保房屋受損,原告遂于2019年7月6日向被告報損,被告工作人員進行核定后于2019年7月15日向原告支付3000元理賠款。因原告認為原告損失遠遠超過被告理賠款金額,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雙方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確認有效,雙方均應誠信履行。本案中,雖被告辯稱原告房屋受損無證據顯示系連續暴雨造成,且向本院提交了網頁查詢結果的打印件予以證明上述辯稱內容,但根據雙方的陳述,原告報損后,被告派人至原告房屋內進行勘查,并于勘查后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的理賠款,上述事實可以證明被告對于房屋受損及受損原因是認可的,故對于原告房屋符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理賠情形這一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主張的理賠款是否能得到支持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現并無證據證明原告損失大于被告已支付的理賠款金額,原告主張的金額的計算方式系自行算出,并未經被告方的確認,且起訴之時距離房屋受損之時相隔半年之久,房屋是否能保持原有狀態,是否有其他原因加劇了房屋受損程度均無法界定,即便通過鑒定手段亦無法達到查明事實的目的。故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損失的合理性及與發生原因的關聯性,對于原告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田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69元,減半收取134.5元,由田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玉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丹楓
書記員張丹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