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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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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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9民終26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高新區。
負責人:趙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住濟寧市任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泰安岱岳松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XX,女,住濟寧市任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泰安岱岳松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夏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2019)魯0911民初37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少承擔15000元,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鑒定價格虛高,與我單位市場查詢價格差距較大。鑒定報告雖然系法院委托作出,但是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與理由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被上訴人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夏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61253元,救援服務費660元,醫療費401元,合計62314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23日,原告王XX與被告平安財保濟寧中心支公司簽訂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合同,保險單號1XXX2,被告平安財保濟寧中心支公司為原告王XX所有的魯H-XXXXX號東風日產小型轎車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金額:機動車損失保險82946.4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500000元,承保個人意外傷害和短期健康險,保險單號1XXX1,保險金額568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13日00時起至2019年12月12日24時止。2019年4月5日8時30分許,原告王XX駕駛魯HXXXXX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京臺高速494公里400米處時,與李洪梅駕駛的魯DXXXXX小型轎車追尾相撞,后本車又被姜慧駕駛的魯RXXXXX小型轎車追尾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夏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岱寧大隊認定:原告王XX分別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和無責任,事故發生時,駕駛員王XX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經山東魯偉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魯HXXXXX號小型轎車車輛前部損失價值為29230,尾部損失價值為32023元,2019年7月25日被告平安財保濟寧中心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對魯HXXXXX號小型轎車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該車前部損失約為9826元,后部損失約為22463元。因事故原告王XX為此支付救援費660元,夏XX支付醫療費401元。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商業保險代抄單、評估報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等證據在案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應自覺、全面履行。合同簽訂后,原告已經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生后,本院已依法委托評估,被告應在機動車商業保險、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原告王XX、夏XX的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XX、夏XX車輛損失32289元、救援費660元、醫療費401元、合計333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王XX、夏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63元,原告王XX、夏XX負擔316元。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涉案車輛損失數額,被上訴人王XX單方委托相關機構作出價格鑒定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又向一審法院申請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委托具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報告認定車損數額正確。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峰
審判員 梁麗梅
審判員 朱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趙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