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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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民初854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樂清市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樂清市。
法定代表人:朱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北京煒衡(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北京煒衡(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樂清市。
被告:葉XX,男,漢族,住樂清市。
被告:朱X甲,男,漢族,住樂清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陳XX、葉XX、朱X甲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X、葉XX、朱X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陳XX、葉XX共同償還原告代為支付的借款本金9952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2.判令被告朱X甲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被告陳XX作為借款人,被告朱X甲作為擔保人共同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市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樂清市支行)申請貸款20萬元。2016年6月25日,被告與農行樂清市支行簽訂了《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可循環借款額度人民幣20萬元,用款方式為可循環方式,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額度有效期)止,單筆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且到期日最遲不得超過額度有效期。借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的執行利率5.655%,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月的第20日,逾期罰息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浮50%,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可計收復利,并承擔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被告朱X甲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額為30萬元的最高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及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一切費用等,保證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2016年6月25日,被告葉XX向銀行出具《家庭成員債務確認書》,確認該筆借款用于家庭生產經營,同意對該筆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2016年6月25日,被告朱X甲向銀行出具《連帶保證擔保書》,自愿為上述債務提供連帶擔保責任。之后,銀行依約向被告陳XX發放上述貸款20萬元。而后,為履行上述合同義務,被告向原告處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農行樂清市支行,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期限為12個月,自2016年7月8日零時起至2017年7月7日二十四時止,并特別約定:當借款人欠息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貸款到期后1個月內未償還本金,貸款人(銀行)催收未果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貸款人(銀行)賠償,絕對免賠率為50%。同時,依據保證保險條款的規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應及時行使向投保人、擔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擔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投保人、擔保人處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應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投保人處取得的賠償金額。此后,被告陳XX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息,經銀行多次催收,被告僅償還借款本金955.1元,但對剩余借款各被告均未履行合同義務至今尚未償還,已構成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特別約定中“貸款到期后1個月內未償還本金,貸款人(銀行)催收未果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貸款人(銀行)賠償,絕對免賠率為50%”的保險責任,經被保險人農行樂清市支行申請索賠后,原告依約定為被告向農行樂清市支行按絕對免賠率50%代為支付借款本金99522.45元,農行樂清市支行簽署相關權益轉讓書,將上述賠償款項對各被告的索賠權轉讓給原告進行追償。綜上,原告依約在發生上述保證保險責任范圍內為被告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還于保險人,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各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綜上所述,原告作為保險人依約在發生上述保證保險責任范圍內為被告向被保險人農行樂清市支行賠償保險金后,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各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陳XX、葉XX、朱X甲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人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后,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債權轉讓時,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被告陳XX未按其與農行樂清支行簽訂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共同還款責任人葉XX及擔保人朱X甲亦未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損害保險標的造成保險事故,原告向農行樂清市支行賠付保險金99522.45元后,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農行樂清市支行相應的主債權、保證債權等從權利一并轉移給原告。主從權利一并轉移是權利的法定移轉,原告可以對各債務人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由于被告葉XX明確表示愿意為該筆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陳XX、葉XX共同償還代為支付的借款本金9952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X甲自愿為陳XX向農行樂清市支行借款提供最高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的連帶責任保證,而原告依法受讓農行樂清市支行享有的相應索賠權,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朱X甲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應在約定的最高限額30萬元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朱X甲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XX、葉XX追償。被告陳XX、葉XX、朱X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予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X、葉XX應共同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為支付的借款本金99522.45元并賠償利息損失(以99522.4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8月15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本院民四庭轉付;
二、被告朱X甲對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最高保證限額30萬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XX、葉XX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8元、公告費300元,合計2588元,由被告陳XX、葉XX、朱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銀喜
人民陪審員 周 靜
人民陪審員 李順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書 記員 吳怡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