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葉X甲、何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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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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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民初906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樂清市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樂清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82753043XXXX。
負責人:朱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北京煒衡(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北京煒衡(溫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X甲,男,漢族,住浙江省樂清市。
被告:何XX,女,漢族,住浙江省樂清市。
被告:陳XX,女,漢族,住浙江省樂清市。
被告:葉X乙,男,漢族,住浙江省樂清市。
被告:葉X丙,男,漢族,住浙江省樂清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葉X甲、何XX、陳XX、葉X乙、葉X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9年9月2日向法院起訴,訴請:1、判令被告葉X甲、何XX共同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代為支付的借款本金1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2、判令被告陳XX、葉X乙、葉X丙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6年5月18日,被告葉X甲、何XX作為借款人,被告葉X丙作為擔保人共同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市支行(以下簡稱農行樂清市支行)申請貸款20萬元。2016年6月1日,被告與農行樂清市支行簽訂了《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可循環借款額度人民幣20萬元,用款方式為可循環方式,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額度有效期)止,單筆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且到期日最遲不得超過額度有效期。借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的執行利率5.655%,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月的第20日,逾期罰息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浮50%,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可計收復利,并承擔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被告葉X丙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額為30萬元的最高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及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一切費用等,保證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2016年5月31日,被告葉X乙向銀行出具《家庭成員債務確認書》確認該筆借款用于家庭生產經營,同意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陳XX向銀行出具《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承諾書》自愿為上述債務提供連帶擔保責任。農行樂清市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告葉X甲發放貸款20萬元。
而后,為履行上述合同義務,被告葉X甲向原告處投保個人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農行樂清市支行,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期限為12個月,自2017年5月17日零時起至2018年5月16日二十四時止,并特別約定:當借款人欠息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貸款到期后1個月內未償還本金,貸款人(銀行)催收未果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貸款人(銀行)賠償,絕對免賠率為50%。同時,依據雙方保證保險條款的規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應及時行使向投保人、擔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自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擔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投保人、擔保人處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應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投保人處取得的賠償金額。
借款后,被告葉X甲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經農行樂清市支行催收,各被告均未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個人貸款保證保險特別約定中“貸款到期后1個月內未償還本金,貸款人(銀行)催收未果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貸款人(銀行)賠償,絕對免賠率為50%”的保險責任,經被保險人農行樂清市支行申請索賠,原告2018年3月2日于為被告葉X甲向農行樂清市支行按絕對免賠率50%代為支付借款本金10萬元,農行樂清市支行簽署相關權益轉讓書,將上述賠償款項對各被告的索賠權轉讓給原告。另查明,被告葉X甲與何XX于2013年10月8日登記結婚,系夫妻關系。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葉X甲、何XX應共同償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賠款1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利息以本金1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建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本院轉付;
二、被告葉X丙對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最高額30萬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葉X甲、何XX追償。
三、被告陳XX、葉X乙分別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葉X甲、何XX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五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朝方
人民陪審員 余倩光
人民陪審員 王 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書 記員 童瑤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