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楊巷鎮匯源貨物配載服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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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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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82民初1061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宜興市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宜興市楊巷鎮匯源貨物配載服XX,住所地宜興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20282MAXXX0J90K。
經營者:吳強,男,漢族,住宜興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宜興市萬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宜興市萬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人員。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宜興市-2008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82053493XXXX。
負責人:華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該公司員工),女,漢族,住無錫市濱湖區。
原告宜興市楊巷鎮匯源貨物配載服XX(以下簡稱匯源服務部)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匯源服務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匯源服務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甲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車輛修理費15000元、拖車費1200元;甲保險公司并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20日,李德義駕駛蘇B×××××/蘇B×××××重型平板半掛車,行駛至常淳線(239省道)東培紅綠燈處時,車輛駕駛室撞到半掛車的車廂,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認定:李德義負全部責任。蘇B×××××/蘇B×××××重型平板半掛車的車主為其,其為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范圍內。事故發生后,其立即向甲保險公司報案,但其與甲保險公司就修理費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其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對標的車蘇B×××××在其處投保的事實無異議。根據車損險條款的約定,碰撞雖然屬于甲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但根據釋義,碰撞是指被保險機動車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及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本案主掛車是連接在一起的,應視為一體,且掛車無保險,故本案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范圍。其司不予賠償,也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0日16時10分,李德義駕駛蘇B×××××/蘇B×××××重型平板半掛車,行駛至常淳線(239省道)東培紅綠燈處時,車輛駕駛室撞到半掛車的車廂,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經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德義負事故全部責任。蘇B×××××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匯源服務部、蘇B×××××重型平板半掛車登記車主為宜興市吉納運輸有限公司。匯源服務部為蘇B×××××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51000元、含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17日零時起至2019年3月16日二十四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因本次事故,蘇B×××××重型半掛牽引車產生拖車費1200元。2019年8月15日,宜興市歸徑汽車修理廠就該車輛拖車費開具金額為12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審理中,匯源服務部向本院申請對BU7536重型半掛牽引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價格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對標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由此,匯源服務部支出鑒定費1300元。2019年11月4日,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損失評估結論:評估金額:15181元;殘值金額-181元;最終核定金額:15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圓整)。公估評估基準日:2019年2月20日。匯源服務部及甲保險公司對公估鑒定報告書均無異議。
蘇B×××××重型半掛牽引車已經修理完畢,2019年11月14日,宜興市新德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就該車輛開具金額為15000元的修理費發票。
結合雙方庭審中的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牽引車與半掛車發生碰撞是否屬于車輛損失險中的碰撞情形,即牽引車與半掛車是否互為外界物體。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英XX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根據該條款釋義部分,“碰撞是指被保險機動車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據此,甲保險公司主張,本次事故撞擊的是本車的掛車,主掛車是視為一體的,不屬于外界的固態物體。匯源服務部對該主張不予認可,表示涉案事故為單方事故,事故發生時蘇B×××××牽引車和蘇B×××××半掛車屬于兩個不同的主體,其權利人也不是同一個人,且其均有相應獨立的行駛證,可以連接在一起上路行駛。
本院認為:商業險保險條款雖將碰撞情形限定于“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但“外界固態物體”應是相對于被保險車輛而言的。牽引車和半掛車之間相互獨立、互為外界物體,兩者發生碰撞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首先,從物理層面上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根據該條款規定,牽引車和半掛車均為機動車輛。因半掛車自身無動力裝置,故需要與牽引車連接使用。即牽引車和半掛車并非一一對應,不同的牽引車和半掛車可以任意組合,兩者之間是獨立的物體。其次,從法律層面上看,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據此,牽引車和半掛車雖然連接使用,但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獨立,均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和上牌,各自有完整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案涉牽引車和半掛車各自有行駛證,在法律上亦隸屬于不同的所有權人,是兩輛獨立的機動車。最后,就保險標的來看,匯源服務部向甲保險公司投保,被保險車輛為蘇B×××××重型半掛牽引車。實踐操作中,牽引車和半掛車對商業險也是分別投保的,即牽引車和半掛車是不同的保險標的,分別繳納保費。就甲保險公司而言,其在承保時將牽引車和半掛車視為不同的保險標的收取保費,但在理賠時卻將其視為一體進而拒賠,有悖公平原則。就保險目的而言,投保人購買保險的本意是在其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損失能夠得到填補,甲保險公司以牽引車和半掛車相撞時視為一體拒賠,背離了保險合同訂立的初衷及被保險人對損失填補的合理期待。綜上所述,就蘇B×××××/蘇B×××××重型平板半掛車內部而言,蘇B×××××重型半掛牽引車和蘇B×××××重型平板半掛車應互為外界物體,兩者之間的碰撞應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匯源服務部與甲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保險期間內,投保的車輛因碰撞致車輛受損,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匯源服務部作為車輛所有權人,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有權向甲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匯源服務部實際已發生車輛維修費15000元、拖車費1200元,對該款甲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宜興市楊巷鎮匯源貨物配載服XX理賠款1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3元、鑒定費1300元,合計1403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匯源服務部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1403元由甲保險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匯源服務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何梅紅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