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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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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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7101民初1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 2019-08-26
原告:劉X,男,漢族,住甘肅省定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甘肅隴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4樓、5樓、6樓。
負責人:馮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甘肅澤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由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10237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104370元。事實與理由:劉X所有的×××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該車輛停放在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院內,該院由慶陽晨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負責物業管理,劉X按照約定繳納停車費。2018年5月9日,劉X將車輛停放在甘肅水利機械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院內,次日上午大約8時許,劉X發現該車輛被上方墜落的建筑物砸損,便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后劉X將車輛送往蘭州新豐泰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維修,產生維修費102370元。車輛維修后,某保險公司遲遲未予理賠,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承認劉X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交通費2000元不屬于機動車輛損失險的承保范圍,其公司不應予以承擔,且本次事故發生的侵權主體無證據證實,在查明此次事故的侵權主體后,其公司愿意承擔事故給劉X車輛造成的損失。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劉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劉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的侵權責任主體未確定其公司不予理賠,本案中,劉X所有的×××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建筑物墜落造成投保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且車輛維修費的金額并未超出保險責任范圍,故本院對劉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金10237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關于劉X主張的交通費2000元,該費用并非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對劉X主**安財險公司承擔交通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對劉X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劉X賠償保險金102370元;
二、駁回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4元,由劉X負擔2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170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保險金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員 宋 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張夢婷
書記員 楊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