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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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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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1民初507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劉X,女,漢族,住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200072027XXXX。
負責人:邱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系該公司員工,男。
原告劉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損失費用3489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告將自購車輛(車牌號為:貴B×××××號,車架號為:LNBSCC4H2KD104361)在被告處投保,包括機動車損失險在內的一系列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投保金額為220700元,保險費用3256.22元。原告于當日繳納保險費后,被告隨即開具保險單給原告,保險期限為一年,自2019年3月15日14時起至2020年3月15日24時止。因投保時未登記,故將車牌號暫定為貴B×××××號。2019年10月21日,原告按期將車輛送至4S店保養時,才發現車輛電池殼體被刮壞,遂立即向被告報案。2019年10月29日,原告將車輛送至昊航騰宇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系北汽新能源汽車廠商指定的專業維修點),經該公司報價,車輛維修費用共計需要34891元。據此,原告找被告協商理賠事宜時,被告公司工作人員告知不予理賠。綜上所述,原告將新買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并依約足額繳納了保險費用,被告的車輛損壞造成損失系客觀事實且在保險期內,被告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進行理賠。為此,原告特依法訴至貴院,懇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損壞時間與原告報案時間相距大概半個月以上,無法核實是否是原告開的車,以及駕駛員是否存在酒駕、毒駕等異常情形,無法核實車輛使用狀態。且原告當時并未報交警,也并未告知保險公司,造成損失的原因及車輛損壞程度不詳,無法得知車輛是否因該次事故擴大損失。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中規定,責任免除條款2-1、2-2、2-3、3-3,第九條的第六小點,第十條的第三、四條,以及免賠率及免賠額中第一條規定,對原告訴請的車輛維修費用34891元不予認可。因損失主體不明確,昊航騰宇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價單僅顯示報價,現不確定車輛是否維修好,也不知道是否使用了報價單上的東西。報價單上的內容與實際照片上所見損失不符,照片上僅見下蓋損失,有變形,無法核實其他的損失部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劉X提交的昊航騰宇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報價單一份,因該報價單上記載需維修的車輛車牌號為貴B×××××號,與原告投保的貴B×××××號車車牌號不符,且原告陳述該報價單上所載的維修費用并未實際支付,故對該份證據不予確認;2.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14版)一份,因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條款已告知原告且經原告確認,故對該份證據不予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15日,原告劉X為其所有的貴B×××××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保險限額為2207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2019年10月21日,原告劉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案稱該車受損。現原告劉X以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34891元為由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劉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貴B×××××號車現并未維修,維修費用也未實際產生,現原告劉X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維修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對原告劉X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維修費用34891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7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36元,由原告劉X負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宇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邵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