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0783民初537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壽光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解XX,男,漢族,住壽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山東金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00865462XXXX。
負責人:李X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山東齊魯(濰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解XX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光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前,原告申請變更被告為,后者亦主動到庭應訴。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4日17時50分,機動車駕駛人趙澤旭駕駛魯G×××××/魯GXXXB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張涿高速涿州方向72KM+850M處,剎車時由于路滑車輛先與右側水泥護欄發生碰撞發生反彈后與左側水泥護欄發生碰撞,之后又與右側水泥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和一定路產損失、駕駛人趙澤旭、乘車人籍學春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被保險車輛魯G×××××/魯GXXXB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光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需對此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后經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數額為148118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保險單、事故責任認定書真實性無異議,但保險單中約定車輛損失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計算車輛損失時,應當扣除2000元免賠額;對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真實性無異議,對上崗證,需要庭后核實后再確定駕駛員是否有從事營運資格;對評估結論書真實性無異議,但評估數額過高,與真實損失數額不一致;對評估費發票及施救費發票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28日,原告為自己名下的魯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光支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8120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3月6日0時至2020年3月5日24時,原告為被保險人。
2019年4月24日17時50分,案外人趙澤旭駕駛魯G×××××/魯GXXXB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張涿高速涿州方向72KM+850M處,剎車時由于路滑車輛先與右側水泥護欄發生碰撞發生反彈后與左側水泥護欄發生碰撞,之后又與右側水泥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和一定路產損失、駕駛人趙澤旭、乘車人籍學春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山東魯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魯G×××××號牽引車車損進行評估,結論為該車損失為141118元。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車輛損失價值141118元、評估費6000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15011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單、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駕駛員上崗證、事故認定書、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施救費發票及當事人陳述記錄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光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被告作為保險人的上級公司,自愿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原告依據車損險保險合同向被告追要車輛損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數額,對原告車輛損失價值,本院依法委托了評估鑒定,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人員具備資質,本院對該數額予以采信,被告辯稱評估數額過高,但未能提供反駁證據,本院對該抗辯不予采信,但合同約定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被告主張扣除,原告亦認可,故車損數額應為139118元(141118元-2000元)。評估費系為查明損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施救費系為防止或減少事故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被告辯稱庭后核實原告上崗證真偽,但未能證實該系無效證件,且未能就是否免賠提供證據證實,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綜上,被告應在車損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車損139118元,并賠償原告評估費6000元、施救費3000元,上述共計14811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解XX保險金14811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述賠償款及案件受理費均匯入解XX在中國農業銀行賬戶62×××14內。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
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美欣
人民陪審員 李四恩
人民陪審員 崔發茂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楊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