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薛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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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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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324民初6587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睢寧縣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300836431XXXX,住所地徐州市。
負責人: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江蘇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薛X,男,漢族,住江蘇省睢寧縣。
原告與被告薛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適用簡易程序,后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薛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為其墊付的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賠償款44616.1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的保費3756.60元;3.判令被告以賠償款和未付保費之和為基數(48372.73元),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標準,承擔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的違約金(暫計算至2019年5月10日為14802.06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0日,被告薛X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一份,原告對被告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徐州分行)的貸款進行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后被告與光大銀行徐州分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光大銀行徐州分行貸款55000元,合同還約定了還款期限和違約條款等。因被告沒有按期償還貸款,光大銀行徐州分行向原告申請索賠。2019年2月26日,原告按保險單約定將被告所欠44616.13元償還完畢。根據貸款合同及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的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代償款項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薛X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3日,被告薛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并填寫了投保單,被告薛X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詳細介紹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自愿投保本保險”處簽名確認?!吨袊嗣褙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約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以投保人未償還的貸款本息扣除免賠額后計算賠償。2017年7月5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薛X簽發了保險單,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徐州分行,保險金額為60820.30元,保險期間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33809.40元,每月保險費939.15元,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等待期80天,絕對免賠率0%。保險單“特別約定”一欄載明: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償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清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2017年7月10日,被告薛X作為借款人,光大銀行徐州分行作為貸款人,雙方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合同編號53841716001591)一份,合同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55000元用于生產生活消費,借款期限36個月,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貸款借據對貸款期限實際起始日與實際到期日另有約定的,以貸款借據中的約定為準;貸款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4.75%上浮40%執行,合同首期執行貸款利率為6.6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罰息計算期間自逾期之日起至當期應付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借款人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即將貸款發放日作為每期還款日,如還款當月無對應日則為當月末最后一天。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人、貸款人、保險公司各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當日,光大銀行徐州分行依約向被告薛X發放貸款55000元。貸款發放后,被告薛X還款至2018年3月,共計償還8期,自2018年4月10日開始,未再償還貸款本息及保費,光大銀行徐州分行遂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徐州分行賠付了保險金44616.13元(包括貸款本金43750.48元、利息43705.48元),光大銀行徐州分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確認收到上述款項,并同意以此解決保險單項下的全部索賠。后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薛X追償上述保險理賠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另查明,截至原告代償貸款本息之日即2018年6月29日,被告薛X共拖欠原告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共計4個月的保費3756.60元(939.15元*4個月)。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庭審陳述、《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貸款借據、償還記錄、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等相關證據材料在卷證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薛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信用保證保險,原告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出具保單,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被告薛X自2018年4月10日起未按約足額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徐州分行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證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事故,原告某保險公司根據保證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徐州分行賠付了貸款本息共計44616.13元,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故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被告薛X償還其向光大銀行徐州分行賠付的貸款本息44616.13元、支付保費3756.60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訴請的違約金,原告主張自理賠當日起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計算,標準過高,顯著高于原告實際損失,本院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95倍/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95倍予以支持。被告薛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抗辯權利的放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薛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44616.13元、保費3756.60元,合計48372.73元及違約金(以48372.73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95倍,自2017年6月11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8372.73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8月20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元,由被告薛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志瑤
審判員 張園園
審判員 劉寶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吳皓月
書記員 王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