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蒙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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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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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民終217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222914701XXXX。
負責人:歐XX,系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蒙X,男,漢族,住貴州省盤州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蒙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57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改判上訴人不支付被上訴人30000元;二、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判決結果錯誤。第一、被上訴人駕駛的貴B×××××號車輛在上訴人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額為122000元。上訴人基于(2016)黔0222民初2648號、(2016)黔02民終1912號民事判決書,已將交強險足額賠付給王世昌等人,交強險已經全部賠償完畢,本案判決時無剩余限額。第二,因被上訴人申請再審,(2016)黔02民再27號民事判決書撤銷(2016)黔0222民初2648號、(2016)黔02民終1912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賠償王世昌等人100143.53元,扣除被上訴人墊付30000元,實際賠償70143.53元。作出該判決時,上訴人已實際賠償122000元,再無保險限額扣除支付給被上訴人。第三,被上訴人在(2016)黔0222民初2648號、(2016)黔02民終1912號民事判決書前,自行支付給王世昌30000元,該款項并不是上訴人通知墊付,該筆款項系被上訴人自愿支付,因支付超過應承擔金額,應由被上訴人直接向王世昌、柳小玉主張返還。第四,王世昌、柳小玉應得賠償款100143.53元,實際收到賠償款152000元,超出的51856.47元應當由被上訴人起訴王世昌、柳小玉返還30000元,由上訴人起訴王世昌、柳小玉返還21856.47元。
蒙X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蒙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其墊付死者王懷云的喪葬費3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2月6日,柳光慶醉酒后無證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閩C×××××號二輪摩托車搭載杜國先從淤泥鄉沿羊柏線往羊場方向行駛,行駛至羊柏線18KM+400M處時撞到行人王懷云,將王懷云刮擦倒地,后柳光慶棄車逃離現場。后王懷云又被蒙X駕駛貴B×××××號轎車碾壓后駕車離開事故現場,造成王懷云死亡,經盤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黔公交認字[2016]第0004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蒙X、柳光慶共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王懷云無責任。蒙X駕駛的貴B×××××號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蒙X在事故發生后向王懷云的近親屬先行賠付了30000元喪葬費。后王懷云的近親屬提起民事訴訟,經盤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22民初2648號民事判決,蒙X及某保險公司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后,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2民終1912號民事判決,后蒙X申請再審,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2民再27號民事判決,該最終判決對王剛在事故發生后墊付的30000元予以認定,在某保險公司應付的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并說明蒙X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某保險公司另案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應當向原告賠償墊付的賠償款30000元。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原告為其駕駛的貴B×××××號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生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進行賠償,本案原告墊付的款項本應由被告進行賠償,(2018)黔02民再27號民事判決已經在被告應賠償的款項中進行了扣減,被告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賠償。故原告主張由被告賠償墊付款3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受害人家屬多支付的賠償款,應當由被告自行主張,故被告辯解應當由原告向受害人主張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規定,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原告蒙X墊付的賠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費2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基本一致,對一審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向被上訴人蒙X支付其墊付的賠償款30000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已基于(2016)黔0222民初2648號、(2016)黔02民終1912號民事判決書,將交強險122000元足額賠付給王世昌等人,交強險已經全部賠償完畢,被上訴人蒙X申請再審的(2018)黔02民再27號民事判決生效時再無保險限額扣除支付給被上訴人蒙X,被上訴人蒙X支付給王世昌的30000元應由其直接向王世昌主張返還。經查,生效的(2018)黔02民再2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上訴人蒙X駕駛的貴B×××××號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300000元,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蒙X承擔的賠償費用應由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蒙X在事故發生后已經墊付的30000元應當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故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世昌70143.53元(扣除蒙X已經墊付的30000元),蒙X已經墊付的30000元可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某保險公司另案主張,故一審基于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蒙X墊付的賠償款30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秋紅
審判員 高良萍
審判員 瞿繼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吳吉
書記員劉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