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賜朋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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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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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8民終70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遼寧昌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賜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
法定代表人:湯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女,該公司員工。
因與被上訴人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賜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賜朋物流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2019)遼0804民初50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判令公司不應當承擔108833元;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詳細記載了事故發生時承保車輛即本案標的車有超載情況,且在事故成因中也明確認定,由于超載是形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綜合商業保險條例》規定,違反安全裝載規定,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審法院在審理認為中論述超載雖與事故成因有關,但不能以此認定車輛超載是形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我司認為,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有超載情況,保險人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況且本案當中,超載是事故的次要原因即已經構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公司已經向法庭提交了投保人聲明,證明向被上訴人盡到了告知義務。
天賜朋物流公司辯稱,被上訴人的司機湯強駕駛重型半掛貨車因超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不是涉案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并且上訴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其對所謂超載拒賠條款曾經向被上訴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一審法院對案情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維持,上訴依法應當駁回。
天賜朋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104245元,鑒定費5212元,施救費9800元,共計119257元;二、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11日9時40分左右,在京哈線838公里+250米開原市水泥廠門前,董曉巖駕駛遼M×××××號中型貨車由北向東轉彎時,與由南向北湯強駕駛的遼H×××××(遼H×××××)號重型半掛貨車相撞,造成湯強和董曉巖受傷,雙方車輛及中固水泥廠欄桿損壞后果的交通事故。事故經鐵嶺市開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曉巖駕駛中型貨車未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轉彎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湯強駕駛的重型半掛貨車超載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再查,事故車輛遼H×××××(遼H×××××)號重型半掛貨車系原告所有,該車輛在被告人保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保險(主車限額為201448元,掛車限額為60840元),且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另查,經遼寧正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遼H×××××(遼H×××××)號重型半掛貨車車輛損失為104245元,評估費5212元;事故中發生施救費9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誠信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對于被告提出的事故車輛遼H×××××(遼H×××××)號重型半掛貨車超載,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的主張,根據鐵嶺市開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看出,湯強駕駛的重型半掛貨車超載上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超載雖與事故成因有關,但并不能以此認定車輛超載是形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且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的告知義務,故對于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事故車輛損失經遼寧正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104245元,經審查,該評估程序合法,評估人具有合法資質,評估結論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但因事故車輛超載,故被告人保保險公司應就原告車損部分賠付原告93821元(104245元-104245元×10%);原告主張評估費5212元、施救費9800元,均有相應的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評估費、施救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及為避免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為自有的機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率,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車輛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原告車輛因事故損壞,屬于保險責任,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給付保險金并承擔因事故產生的鑒定費及施救費用。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賜朋物流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總計108833元;二、駁回原告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賜朋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8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476元,由原告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天賜朋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05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及證據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能否以被上訴人車輛超載為由免除全部賠償責任。第一,鐵嶺市開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成因清楚,程序合法,可以采信。根據該事故認定書可以看出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董曉巖駕駛的車輛未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轉彎行駛造成的,其該行為應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第二,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上訴人應就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履行明確的提示告知義務,但本案中,上訴人僅在原審庭后提交了投保單,其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原審根據被上訴人責任比例免除上訴人相應賠付義務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免除全部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76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安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韓愛娟
審判員 朱隆升
審判員 周貴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海平
書記員崔芷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