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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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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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6民終1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萊山區(qū)。
負責人:霍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刁XX,山東德?lián)P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山東省夏津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魯0613民初3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認定公估鑒定費34125元由上訴人負擔,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公估鑒定費34125元是錯誤的。本案保險金額為364656元,一審法院已經(jīng)認定被上訴人的車損為348175元,并判決由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保險金348175元,再加上被上訴人的公估鑒定費34125元,已明顯超過了保險金額364656元。
被上訴人王XX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348175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上訴人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2018年2月25日,王基春為其所有的魯Y×××××號車輛在上訴人處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364656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5日零時起至2018年3月4日24時止。
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藶榉乐够蛘邷p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shù)額在被保險機動車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第十九條約定: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一)……(二)部分損失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fù)費用在保險金額內(nèi)計算賠償:賠款=(實際修復(fù)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二、根據(jù)涉案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第三條,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東支行。
庭審中,被上訴人提交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東支行于2018年1月8日出具的貸款結(jié)清證明,載明“借款人:林生杰……車牌號為魯Y×××××,車架號為LBXXX3102ESXXX539,貸款總額為199000元,貸款期限36個月。該筆貸款已全部結(jié)清,因該貸款車輛產(chǎn)生的保險索賠權(quán)益全部歸林生杰享有。”
上訴人對上述貸款結(jié)清證明予以認可。
三、2018年12月28日15時43分,王凱駕駛上述被保險車輛在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煙青一級路即墨段200號與王昭棟駕駛的魯U×××××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經(jīng)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凱負事故全部責任。
四、2019年1月10日,王基春(甲方)與被上訴人(乙方)簽訂轉(zhuǎn)讓協(xié)議,約定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將上述被保險車輛所有權(quán)及保險理賠權(quán)益轉(zhuǎn)讓給乙方,因該事故的保險理賠金歸乙方所有。
五、庭審中,被上訴人申請對上述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經(jīng)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山東嘉信安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載明魯Y×××××號車輛的維修費用扣除殘值為348175元。上訴人、被上訴人對該公估報告書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上訴人認為鑒定金額過高,但未提供反駁證據(jù)。被上訴人支付公估鑒定費34125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上訴人、被上訴人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yīng)按照約定履行。
王基春與簽訂的轉(zhuǎn)簽訂的轉(zhuǎn)讓協(xié)議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東支行出具的貸款結(jié)清證明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有權(quán)就涉案車輛損失及相關(guān)費用向上訴人主張權(quán)利。
經(jīng)被上訴人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山東亨通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情況出具了公估報告書,上訴人、被上訴人對該報告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上訴人認為鑒定金額過高,但未提供反駁證據(jù),一審法院對該公估報告書予以采信,對涉案車輛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為348175元予以確認,對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賠付車輛損失34817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為確定涉案車輛損失情況支出的鑒定費34125元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該費用應(yīng)當由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的損失超出了保險金額,故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一審法院認為,鑒定費及訴訟費的承擔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yīng)當由上訴人人承擔的費用,不包括在保險金額中,對上訴人的該辯稱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王XX車輛損失保險金34817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案件受理費3261元,公估鑒定費341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判令由其承擔鑒定費34125元是錯誤的,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鑒定費系為查明涉案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一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 威
審判員 張秀波
審判員 王汝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王怡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