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唐X、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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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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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1651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義烏市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3層。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公司員工。
被告:唐X,男,漢族,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州縣。
被告:李XX,女,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蒼南縣。
原告訴被告唐X、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以簡易程序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告唐X、李X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員陳建清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李路青、沈翠瑩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X、李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宣建軍為其所有的浙GXXXXX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6698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2019年6月14日22時,唐X駕駛浙GXXXXX號車(登記車主為李XX)在義烏市路口,與王云霞駕駛的浙GXXXXX號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唐X負事故全部責任,王云霞無責任。經定損,浙GXXXXX號車輛損失為68100元。宣建軍根據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申請理賠,原告按約賠付其車損6810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判令被告唐X、李XX支付原告賠償款68100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唐X、李XX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1、被告唐X、李XX的身份信息各一份,證明兩被告訴訟主體資格。2、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經過及責任劃分。3、機動車保險記錄(代抄單)一份,證明宣建軍與原告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及報案情況。4、車損照片、定損單、修理費發票各一份,證明原告承保車輛的損失。5、付款憑證、維修協議各一份,證明原告已賠付。6、索賠權轉讓書、代位申請書、索賠申請書各一份,證明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被告唐X、李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原告舉證能夠與其陳述相印證,本院對其證據證明力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本案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
本院認為,原告根據與被保險人宣建軍的保險合同約定先行賠付事故車損后,按照合同約定依法享有對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唐X負事故全部責任,本院予以確認,故被告唐X應賠償浙GXXXXX號車輛事故全部損失為68100元。登記車主李XX未給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應在交強險限額2000元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主張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唐X、李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68100元。
二、被告李XX對上述賠償款中的2000元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2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唐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建清
人民陪審員 李路青
人民陪審員 沈翠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書 記員 龔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