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倪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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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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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5民終17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06160XXXX。
負責人:徐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倪XX,女,漢族,住梁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百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倪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人民法院(2019)魯0502民初50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東營區人民法院(2019)魯0502民初5099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為41500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法院依據的鑒定結論只是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的一個初步評估意見,并不當然作為確認車輛損失價值的唯一依據。被上訴人車輛應提供維修明細及維修發票。
倪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倪XX車輛損失41500元、鑒定費2900元,共計44400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5日17時30分,康文東駕駛魯EXXXXX號小型汽車,沿東營區文苑小區門口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屋村限寬樁時因低頭拿手機注意力不集中撞到限寬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經交警認定,康文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8年9月27日,倪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魯EXXXXX號小型汽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等險種,并按時繳納了保險費用,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事故發生后,倪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輛損失費用協商未果,故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2018年9月27日,倪XX為魯EXXXXX號小型汽車(車架號LEXXX4JB8JLXXX906)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等險種,并投保了相關的不計免賠率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27日16時起至2019年9月27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限額為445000元。
2019年5月25日17時30分許,康文東駕駛魯EXXXXX號小型汽車,沿東營區文苑小區門口由西向東行駛至張屋村限寬樁時,因低頭拿手機注意力不集中撞到限寬樁,發生交通事故。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康文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康文東具有駕駛資格且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涉案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第一受益人梅賽德斯-奔馳租賃有限公司出具了書面證明書,同意將保險理賠款直接支付被保險人倪XX。
魯EXXXXX號小型汽車登記所有人系倪XX。經倪XX申請,本院對魯EXXXXX號小型汽車的損失價格進行了司法鑒定。2019年7月27日,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確定至基準日,魯EXXXXX號小型汽車損失價格為人民幣41500元。倪XX支出鑒定費29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倪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系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倪XX為被保險人,系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倪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倪XX主張的車輛損失數額,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受損車輛進行了司法鑒定,該鑒定機構具有司法鑒定資格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明確,其作出的評估報告能夠作為有效證據采信,能夠認定倪XX的車輛損失為41500元,且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倪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項車輛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倪XX主張的鑒定費2900元,系確定車輛損失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倪XX車輛損失41500元、鑒定費2900元,共計44400元。
案件受理費910元,減半收取4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保險合同,即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一審法院對雙方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被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就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向上訴人提出理賠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對上訴人提出的“原審法院依據的鑒定結論只是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的一個初步評估意見,并不當然作為確認車輛損失價值的唯一依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應提供維修明細清單、更換的配件及維修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涉案車輛的評估認定是在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作出的,該鑒定機構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數額客觀,上訴人雖主張該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不應采信,應當提供維修明細及維修發票才能證實具體數額,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秀梅
審判員 魏金吉
審判員 晉 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妮
書記員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