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滕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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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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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民初1183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
負責人:金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X,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滕XX,男,漢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龍游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滕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被告滕XX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理賠款26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2016年11月20日,被告騰煥新駕駛浙GXXXXX號車輛在金華市婺城區交叉路口地段與蘇鵬駕駛的浙GXXXXX號車輛發生追尾,造成車輛受損。事故經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被告騰煥新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蘇鵬不承擔事故責任。2017年3月1日,蘇鵬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浙0702民初2062號民事判決書,由被告騰煥新賠償蘇鵬各項損失合計29650元。該判決生效后,蘇鵬依據保險合同向原告申請代位求償。2017年8月17日蘇鵬出具《權益轉讓書》,承諾:本方獲得賠償后,將授權貴司以本方名義就本次事故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損失,并依法提供必要的協助;本方承諾在向貴司索賠之前,未獲得其他任何責任方任何的賠款,如貴司經查發現本方已獲得了其他責任方的全部或部分賠款,使貴司無法正常追償的,本方承諾退還相應的保險賠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蘇鵬支付保險款26300元,包含車損26000元、施救費300元。至今,被告未向原告給付。
本院認為,被告滕XX作為侵權人,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蘇鵬的車損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按照保險合同已經代為滕XX支付了理賠款,滕XX應當承擔給付義務。綜上,原告訴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滕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26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8元(原告已預交)、公告費560元,合計1018元,由被告滕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敬禮
人民陪審員 賈 磊
人民陪審員 豐黎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代書 記員 林賽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