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5徐州市錦昊服飾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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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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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303民初78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 2020-02-04
原告:徐州市錦昊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區。
法定代表人:孫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區-110/111/112/113。
負責人:金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江蘇金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州市錦昊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昊服飾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錦昊服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費66000元、施救費500元、評估鑒定費3300元,共計698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14日,徐州受第14號臺風“摩羯”影響引發暴雨自然災害,原告法定代表人孫X駕駛蘇CX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徐州市巨龍夜市附近時,由于地勢低洼積水,車輛駛過積水路段過程中受損,隨后駕駛員第一時間向被告報案,被告接到報案后處置,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將車輛施救至指定的4S店定損、維修。車輛在4S店定損過程中,被告告知對車輛的發動機損壞部分不負賠償責任也不予以定損,原告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車輛在該次事故中的受損進行評估,經鑒定原告車輛損失66000元,原告支付了鑒定費用3300元,原告車輛在4S店已維修完畢,且于事故發生后支付了500元的施救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投保了限額為232653.8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加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之內,原告隨后向被告就該車此次事故的以上損失向被告提出賠償請求和交涉,但多次交涉未果,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原告訴求的損失是發動機進水導致的損害,屬于保險條款的免責事由,被告不應承擔保險責任,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蘇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系登記在原告錦昊服飾公司名下的車輛。原告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32653.8元,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0元/次,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24日00時起至2019年5月23日24時止。被告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部分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钡谄邨l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責任免除”部分第十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痹撠熑蚊獬糠值臈l款字體設置了加黑、加粗。該保險條款的“附加險”部分列明了“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的險種,其保險責任約定為“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附加險的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的直接損毀,保險人負責賠償”。該保險條款的“釋義”部分對“暴雨”的解釋為“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被告提供了保險期限為2017年5月24日00時起至2018年5月23日24時止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綜合商業投保單》,原告在投保人簽字(蓋章)一欄加蓋其公司公章。該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欄記載:“1、本投保人茲聲明本投保單各項填寫內容及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有效,如上年在貴公司投保,仍使用上年的投保資料,且保證所有的資料在續保時亦真實有效,如相關資料信息發生變更,則重新提交,保險人應以最新提交的投保資料為準。本人清楚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2、本投保人確認已收到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且貴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投保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孫X(持有相應駕駛證)駕駛案涉車輛時車輛損壞,原告提供《機動車輛保險索賠書》一份,載明原告報案時間為2018年8月14日1:09時,出險時間為2018年8月14日1:08時,出險地點為徐州市泉山區淮海路巨龍夜市,出險經過為單方事故,出險原因為行駛受損-涉水行駛,本車車損。原告提供徐州市氣象局出具的氣象證明一份,載明:徐州地區2018年8月13日20時-8月14日2時6小時日降水量為88.5毫米。
事發后,原告在徐州安達凱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案涉車輛。原告提供該公司結算單一份,記載的材料清單為:1、空氣濾清器濾芯1件,金額103元,2、車身控制模塊總成1件,金額939.24元,3、汽油發動機總成(維修)1件,金額55900.01元,4、發動機機油(美孚,4升-)1件,金額458元,5、發動機機油(美孚,1升-)1件,金額117元,6、氣囊傳感&診斷模塊總成1件,金額2600元,7、多功能電源轉換器總成1件,金額523.67元,8、自動變速器油(DEXRON)1桶,金額50.6元,9、自動變速器油(DEXRON)1桶,金額197.6元。工時費為發動機拆裝調試4000元、拆裝清洗2000元。
因被告拒絕對案涉車輛的發動機損失定損理賠,原告委托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對其車輛損失進行價格公估鑒定,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公估鑒定報告,確定案涉車輛在公估鑒定基準日2018年8月14日的損失金額為66000元(扣除殘值709元),評估清單明細為:1、拆裝清洗工時費2000元,2、發動機拆裝調試工時費3500元,3、發動機總成材料費55900元,4、車身模塊材料費870元,5、氣囊模塊材料費2600元,6、穩壓器材料費524元,7、空濾材料費103元,8、機油濾清器材料費112元。該報告所附的照片顯示,案涉車輛的發動機缸體有裂痕、機油泵損壞、發動機內部有碎渣、活塞和連桿受損、缸套破損、電腦板針腳銹蝕。
原告為委托評估、維修車輛支付了評估費3300元、拖車費500元、維修費66800元。
庭審中,被告同意賠付發動機清洗費用約2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錦昊服飾公司為其機動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并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本案原告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駕駛中損壞,原告向被告主張賠償,被告以免賠事由拒賠發動機損失,故本案爭議焦點為: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否生效,本案事故導致的發動機損失是否屬于免責條款規定的免賠情形。
一、關于本案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是否生效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北桓嫣峁┑谋kU條款中將上述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有異于其他條款的加黑、加粗的方式進行了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痹孢B續在被告處投保相同險種,且在前次投保時在投保單中簽章確認接收了相應保險條款并由被告就保險條款內容進行了明確說明,以上足以證明被告已交付保險條款并就免責條款向原告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上述免責條款對原告依法產生法律效力。原告稱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范圍與免責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應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但上述免責條款實質是對保險范圍條款約定范圍內部分責任作出的排除性規定,即暴雨情況下,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的,保險公司不賠償。兩條款約定明確,并不存在爭議,不適用不利解釋規則。
二、關于本案事故導致的發動機損失是否屬于免責條款規定的免賠情形問題。原告案涉車輛在暴雨中涉水行駛造成損壞,根據公估鑒定報告所附車輛損害照片顯示,該車發動機符合進水后受損的特征。因保險條款明確將“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作為免責情形,且原告未投保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故原告受損車輛的發動機損失部分屬于免賠情形,被告不應賠償。但是,該車除發動機損失之外的其他損失,屬于因暴雨造成的損害,被告應予賠償。公估鑒定報告列明的損失清單中,本院認為車身模塊、氣囊模塊、穩壓器、空濾、機油濾清器的維修費用合計4209元,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被告應予賠償;拆裝清洗工時費2000元,被告自愿承擔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亦應賠償;發動機拆裝調試工時費3500元,因清洗發動機也需對發動機進行拆裝調試,被告自愿承擔發動機清洗費用,亦應承擔因清洗發動機所產生的拆裝調試工時費,故該費用被告應予賠償。另外,拖車費500元,系原告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評估費3300元,雖屬于原告為查清其損失程度所支出的費用,但系原、被告對發動機損失應否賠償產生爭議后,原告自行委托鑒定所產生的費用,且鑒定的主要損失亦是發動機的損失,其余損失部分雙方并不存在爭議,故該評估費系原告自行擴大的損失,被告不應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徐州市錦昊服飾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9709元、施救費5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梁 征
人民陪審員 任曉東
人民陪審員 劉 蘭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段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