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X、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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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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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982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許XX,男,漢族,住紹興市上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浙江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
負責人:宋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浙江德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險金人民幣159482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訴訟。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9日為鑒定期間。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辯稱:本次事故的發生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車輛在我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金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該車輛屬于營運貨車,原告應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否則我司拒賠。對于原告的訴請,被告認為車輛修理費過高,應按我司定損的金額33655元計算并應該提供相應的修理費發票,評估費不是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施救費和拖車費過高。
經審理認定,單縣萬達運輸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魯RXXXXX車輛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從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
2019年6月11日11時28分,馬全友駕駛上述保險車輛在G92杭州灣環線高速往上海方向219公里100米處,與案外人徐波駕駛的皖SXXXXX/皖SXXXXX車輛發生尾隨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馬全友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徐波無責任。
訴訟中,經被告申請,本院委托浙江新東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魯RXXXXX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154022元。另因本次事故產生拖車費1050元、施救費1550元。后單縣萬達運輸有限公司將車輛的保險權益轉讓給原告。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保險單1份、駕駛證復印件1份、事故認定書1份、施救費發票1張、拖車費發票1份、定損通知1份、保險權益轉讓通知1份、快遞單和查詢單打印件2份,經被告申請、本院委托浙江新東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1份及原、被告庭審陳述予以證實。原告提交的紹興中金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及評估費,因系其自行委托,故本院不作認定。
本院認為,被保險車輛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原告已受讓保險索賠權利,故被告應向原告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案涉車輛的損失已通過本院委托第三方評估的方式得以確定,故本院確定案涉車輛損失為154022元。原告另主張的施救費和拖車費系事故必要支出,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因評估結論已被推翻,故對此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應支付給原告保險賠償金156622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原告許XX保險賠償金15662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許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許XX負擔3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714元,被告應負擔的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評估費93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曉圓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徐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