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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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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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民終235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06160XXXX。
負責人:徐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康橋(東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現住東營市東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岐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東營鴻德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東營市(西郊郝家工貿基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555203XXXX。
法定代表人:白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公司員工。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東營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原審第三人東營鴻德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鴻德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9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保東營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劉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原審第三人鴻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人保東營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9)魯0591民初934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本案案由應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被上訴人一方并非被保險人,依法不享有保險金的主張權,其訴訟主體不適格。二、本案中,鴻德公司不享有向上訴人主張賠償的前提,被上訴人也無權代替第三人主張權利,一審以第三人同意被上訴人代其向上訴人主張相關賠償認定被上訴人具有主體資格,顯然錯誤。三、一審以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系不同屬性保險,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明顯錯誤。第三人不負有除工傷之外的賠償責任,商業責任保險沒有適用前提。四、本案因被上訴人與第三人系工傷法律關系,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被保險人并不存在侵權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不存在,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五、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本案中第三人并不承擔保險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沒有事實依據。
被上訴人劉XX二審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鴻德公司對一審判決無異議。
劉XX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保東營分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費、鑒定費2400元由人保東營市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7日,鴻德公司為魯EXXXXX、魯EXXXXX號車輛在人保東營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責任保險金額均為1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月16日0時至2017年6月15日24時。劉XX系鴻德公司雇傭的司機。2016年11月22日10時30分許,劉XX在濰坊市濱海新區弘潤油庫裝油時,不慎從灌頂跌落摔傷雙足。當日被送往濰坊市中醫院濱海分院治療,后轉到東營市人民醫院治療(治療期間:2016年11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共29天),診斷為:雙足跟骨骨折,住院期間由其妻子田雪芹、女兒劉玉成護理。劉XX、田雪芹、劉玉成及劉澤浩自2005年至今一直居住在魯班公寓12號樓2單元601室。經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勝利油田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XX損傷后遺癥分別評定為人體損傷十級、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為240日,出院后護理期限為61日,住院期間護理人數為2人,出院后護理人數為1人。劉XX支付鑒定費2300元、鑒定檢查費230.6元,共計2530.6元。
另查明,2017年6月12日,山東省東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東人社認字【2017】1-16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劉XX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2018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549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4798元。
一審法院認為,鴻德公司與人保東營分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鴻德公司依約履行了繳費義務,人保東營分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人保東營分公司提出以下抗辯意見:1.劉XX并非被保險人,其訴訟主體不適格。一審認為,鴻德公司同意劉XX代其向人保東營分公司主張相關的保險賠償款,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予以準許。人保東營分公司該抗辯意見,證據不足,不予采信。2.人保東營分公司抗辯劉XX構成工傷,應由工傷保險進行賠付,不應向保險公司索賠。一審認為,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系數不同屬性的保險,人保東營分公司該抗辯意見于法無據,不予采信。3.涉案車輛處在停駛狀態,不適用于車上人員責任險。一審認為,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應包括行駛和停放過程,劉XX作為駕駛員到罐體查看加油情況是特種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正常步驟,涉案車輛停放加油屬于正常使用過程,故對人保東營分公司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人保東營分公司應向劉XX賠償相應的損失。關于損失數額,劉XX主張傷殘賠償金79098元(39549X20X10%)、護理費12894元(39549÷365X29X2+39549÷365X61)、誤工費26004元(39549÷365X240),證據充分,予以確認。關于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劉XX均未提交相關證據,酌定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3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19296元。劉XX主張人保東營市分公司賠償1000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劉XX要求人保東營分公司賠償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2400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且對人保東營分公司并無不利,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XX保險理賠款100000元、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2400元,共計102400元。案件受理費2348元,減半收取117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鴻德公司之間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保險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條款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意見,本院認為,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鴻德公司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的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均屬于財產保險條款,被上訴人因事故發生造成財產損失,且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條款,一審案由定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并無不當。被上訴人系原審第三人鴻德公司司機,其在執行公司安排的工作時受傷導致財產受損,鴻德公司必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鴻德公司怠于履行賠償義務,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上訴人通過工傷保險程序獲得了相應賠償,被上訴人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符合保險法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4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秀梅
審判員 魏金吉
審判員 晉 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馬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