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夢達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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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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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983民初542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肥城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肥城夢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趙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山東信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泰安市-2屋3-6號。
負責人:張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泰山法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肥城夢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達運輸公司)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夢達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夢達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67,063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日,原告駕駛員王X駕駛車牌號為魯J×××××號大型汽車在濟南市歷城區與張明臣駕駛的魯J×××××號大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5,600元,對方車輛維修費3,600元,原告車輛維修費用經評估為153,363元。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核實行駛證、駕駛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及保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依法賠償,對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被告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保單兩份,事故認定書一份,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資格證各一份,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原告另提交對方車輛維修費單據及明細一份,施救費單據一份,價格評估報告書一份,評估費單據一份,被告對上述證據有異議,并申請對原告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8月1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魯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保險,其中交強險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保險中車輛損失保險202,8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1,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2019年8月2日13時30分,王X駕駛原告所有的魯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G309與張明臣駕駛車牌號為魯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因王X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負全部責任,張明臣無責任,雙方達成調解由王X承擔兩車的維修費、救援費。
2019年9月27日,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車輛損失等,案經開庭審理,因雙方各持己見,致法庭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
2019年9月11日,原告委托山東潤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就涉案車輛魯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失進行評估,評估損失為153,363元。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4,500元。2019年10月29日,被告申請就涉案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重新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泰安市魯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機構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魯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更換配件,材料市場價格和維修工時費扣減更換廢件殘值,鑒定損失價值為113,820元。
庭審過程中,原告另提交肥城市玉亮汽車修理廠出具的維修費發票及明細一份,證實因事故維修對方車輛支出維修費3,600元,提交施救費發票一份,證實因事故支出施救費5,600元,該施救費發票為國家稅務總局肥城市稅務局代開,在代開企業名稱處載明“王X”。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交強險合同、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車輛及他人車輛損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依法應予以支持。關于車損數額,經司法鑒定確定車輛損失為113,820元,未超出保險合同確定的賠償限額,依法應得到賠付。原告支出的鑒定費4500元,屬于因事故產生的必要損失,依法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車輛施救費5600元,并提交代開發票一份予以證實,本院認為該代開發票無法真實體現施救費的具體數額及支付情況,結合車輛損失情況,本院酌定施救費數額為2000元,原告支出的因維修對方事故車輛支出的維修費3,600元,有維修發票及明細予以證實,被告亦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肥城夢達運輸有限公司財產損失2,000元,在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衍玲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21,920元(113,820元+2,000元+3,600元+4,500元-2,000元);
二、駁回原告肥城夢達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2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90元,由原告肥城夢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姜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