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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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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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1民終44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
主要負責人:林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山東瀛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住山東省即墨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濟南歷城金橄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5民初10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判令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賠償責任2.5萬元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請求判令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劉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據以定案的鑒定報告評估的車輛損失評估金額虛高,評估報告依據的配件價格明細表高于市場價格。而且,保險公司申請針對車輛前后部分分別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無視申請人的申請意愿,所出具的鑒定結論與委托內容不符。鑒定報告僅為參考意見,劉XX應提交正式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來證實其車輛實際維修花費情況。僅依據鑒定報告認定車輛損失不妥,應提交修車費發票予以佐證。因保險法規定保險為損失補償性原則,如受損車輛無法提供維修費發票,卻按照鑒定報告金額進行賠付的話,明顯存在不當得利的情形。
劉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134736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600元,共計13833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XX提交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1份,載明:保險單號:11136783980096399086,被保險人劉XX,保險車輛車牌號碼魯BXXXE2號,廠牌型號:寶馬BMXXX54AD轎車,車架號:LBXXX3103JMXXX873,發動機號:A468D237,初次登記日期2017-10-13,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73537.2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等。保險費合計4114.09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2日00時起至2019年10月11日24時止。劉XX提交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載明:登記日期2017-10-13,號牌號碼魯BXXXE2,車架號:LBXXX3103JMXXX873,發動機號:A468D237。2018年12月18日18時39分,陳士杰駕駛劉XX所有的魯BXXXE2號小型轎車在濟南市天橋區二環北路與二環西路路口東150米處與馬法政駕駛的魯AXXXWA號貨車發生追尾事故,至劉XX車輛前部受損。在本次事故發生時,王彬駕駛的魯AXXXQR號車輛又與劉XX車輛的尾部發生碰撞,致使劉XX車后部受損。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8年12月18日,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份,第一份認定書載明:“2018年12月18日18時39分,陳士杰(駕駛證號:370123199408264750)駕駛車牌號為魯BXXXE2小型汽車,在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二環北路與二環西路路口東150米處與馬法政(駕駛證號:372922199805154415)駕駛車牌號為魯AXXXWA輕型貨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陳士杰駕駛機動車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馬法政無責任?!钡诙菡J定書載明:“2018年12月18日18時39分,王彬駕駛車牌號為魯AXXXQR號小型汽車,在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二環北路與二環西路路口東150米處與陳士杰駕駛車牌號為魯BXXXE2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王彬駕駛機動車時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安全車距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陳士杰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劉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車損理賠,某保險公司未予賠付。2019年1月2日,劉XX委托山東信正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損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信評字(2019)第123號鑒定報告,載明:劉XX的魯BXXXE2車輛損失金額為134550元。劉XX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認可與劉XX的保險合同關系,對劉XX主張的車輛損失不予認可,申請對魯BXXXE2車輛前部車損和后部車損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委托正衡資產評估(山東)有限公司對魯BXXXE2號車輛進行車損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正衡(魯)評報字[2019]第66號資產評估報告,載明:魯BXXXE2號車輛的總損失價值為109050元。某保險公司為司法鑒定預付鑒定費3000元。劉XX主張支出車輛救援費600元,為此,提交山東通用定額發票6張,金額共計600元。經質證,某保險公司認為應提供正規的發票及車輛救援清障服務收費明細表。
一審法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劉XX的魯BXXXE2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損險,該車輛發生事故后,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被拒賠。經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車損進行鑒定,鑒定車損價值為109050元。故劉XX主**安保險青島支公司賠償車輛損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支持,一審法院確認魯BXXXE2車輛的車損理賠金額為109050元。劉XX主張救援費損失600元,救援費系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必要費用,且劉XX提交了救援費發票,某保險公司應予支付。故某保險公司應給付劉XX保險金共計109650元。關于鑒定費6000元,雙方應按比例分擔,劉XX應負擔1135元,某保險公司應負擔4865元。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劉XX保險賠償金109650元;二、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67元,由劉XX負擔6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467元。鑒定費6000元,由劉XX負擔11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865元。
經審理本院認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形成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真實、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涉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劉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告知,履行了保險法所規定的通知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對劉XX所主張的損失數額提出異議,并申請對損失價值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亦委托了鑒定機構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出具了鑒定報告,證明了車輛損失的具體價值。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鑒定過程及鑒定結果存在違規違法之處,故對于鑒定結論所證明的車輛損失價值,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6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魏希貴
審判員 宋海東
審判員 劉永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柳旺林